西安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北地区第一大城市西安,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绿色花园街面办公楼,于2005年03月01日在西安成立。在李振气带领下,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出租,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绿色花园街面办公楼
- 固定电话:
- 029-86314076
- 经理:
- 仲尚太
- 邮政编码:
- 71003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29-8636552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西安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 500万 |
西安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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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照 | 办理换照业务 | 办理换照业务 | 2016-04-18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人员姓名:杜明辉;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现办税人姓名:; 电话:电话:现生产经营地:;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原联络人员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办税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6-04-18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人员姓名:杜明辉, 现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办税人姓名:, 现办税人固定电话:, 现办税人移动电话:, 现生产经营地:,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原联络人员姓名:, 原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办税人姓名:, 原办税人固定电话:, 原办税人移动电话:, 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6-04-1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人员姓名:杜明辉, 现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办税人姓名:, 现办税人固定电话:, 现办税人移动电话:, 现生产经营地:,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原联络人员姓名:, 原联络人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人员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办税人姓名:, 原办税人固定电话:, 原办税人移动电话:, 原生产经营地:,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6-04-18 |
其他变更 | 换发营业执照 | - | 2014-05-20 |
企业类型变更 | 【变更后内容】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1152 | 【变更前内容】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100 | 2009-09-23 |
集团编号升级 | 【变更后内容】注册号: | 【变更前内容】注册号:54 | 2009-09-23 |
投资人变更 | 【变更后内容】股东名录: [新增] 法人股东: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500 [新增] 自然人股东: | 【变更前内容】股东名录: [退出] 法人股东: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410 [退出] 自然人股东:刘西京 10 [退出] 水利恩 [退出] 10 [退出] 王建华 [退出] 10 [退出] 李建平 [退出] 10 [退出] 李民武 [退出] 10 [退出] 吴根学 [退出] 10 [退出] 仲东汉 [退出] 10 [退出] 仲光焰 [退出] 10 [退出] 仲三明 [退出] 10 [退出] | 2009-09-23 |
主要人员备案 | 【变更后内容】: 董事会、经理成员: 监事: 李民武 执行董事兼经理: 李振气 | 【备案前内容】: 董事会、经理成员: 董事长: 仲尚太 副董事长: 陈新利 杜永安 监事: 李余德 仲炳龙 仲建设 董事: 李建平 李民武 刘西京 水利恩 王建华 吴根学 仲爱民 仲东汉 仲光焰 仲三明 经理: 仲尚太 | 2009-09-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变更后内容】法定代表人:李振气 | 【变更前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仲尚太 | 2009-09-23 |
西安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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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气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民武 | 监事 |
西安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西工商浐处字〔2015〕第025号 |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 二、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分局 | 一、对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 二、对当事人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罚款5000元。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罚款共计15000元。 | 2015-06-05 | 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