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一家自2015年12月31日起就在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扎根的印制电路板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临安市锦南街道上甘村吕家头9号,我们以加工、销售:印制电路板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临安印制电路板已有8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蓝国华,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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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临安市锦南街道上甘村吕家头9号
固定电话:
86 0571 63765611/637661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蓝国华
邮政编码:
311314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589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
简称:临安印制电路板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印制电路板。
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131602
发证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所属分类:印制电路板厂 » 临安市印制电路板厂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临安市 » 临安市上甘
顺企编码:4906602

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蓝国华
蓝国华100%人民币19.800000万元

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杨岱村上杨路*号临安市锦南街道上甘村吕家头*号2019-10-11

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的行政处罚

临环罚[2015]第137号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环罚[2015]第137号

当  事  人:浙江临安印制电路板厂  

负  责  人:蓝国华     

201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xxx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未验收,便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1997年1月,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加工和销售。现已查明,2015年8月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监察人员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临环监察[2015]H005号),要求当事人限期于2015年9月6日前重新补办环保审批手续。2015年10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至今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未验收,便于2013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监察人员在标排口采水样,经监测,结果表明:pH值为9.80,化学需氧量为145mg/L,均超过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污染了周围环境。

 2015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2015]第1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称查处后,企业立即停止新增设备的生产线,并积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还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整改,希望我局给予减免。经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根据《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未验收,便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新增设备的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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