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沙头村沙滨路135弄7号
- 固定电话:
-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虞隆营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隆营橡胶地毯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虞隆营;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虞隆营;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虞隆营;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0-01-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302MA2C7DTJ5M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 无 | 2017-09-15 |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隆营橡胶地毯厂的行政处罚
温鹿环罚字[2016]57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于2015年4月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沙头村沙滨路135弄7号建成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隆营橡胶地毯厂,建成后即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橡胶成型机1台,圆形搅拌机2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的生产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橡胶成型机1台,圆形搅拌机2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三、调查询问笔录,进一步查明你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事实; 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生产项目的生产情况。 2016年6月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环罚告字[2016]57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没有要求听证,但已进行了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已自行停产,并将生产设备搬迁,依法应从轻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5)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 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鹿城区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局140102 收款户名:鹿城区待报解罚没收入 账号:市工行鹿城支行*4,现金在市工行各网点缴纳,转帐先到付款银行后到车站大道神力大厦市工行鹿城支行取收据,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五联送至区环保局藤桥环境管理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