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江山市清湖路口青弄山 -
- 固定电话:
- (057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毛君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128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江山市南恒椰棕床垫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江山 市南恒椰棕床垫厂 | 江山南恒椰棕床垫厂 | 2020-06-1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2FU6GJ1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12-13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12/9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9/12/9 至 2013/12/8 | 2014-02-24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12/9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9/12/9 至 2013/12/8 | 2014-02-24 |
江山市南恒椰棕床垫厂的行政处罚
江环罚字〔2016〕41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于2016年7月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椰棕床垫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建有2t/h生物质导热油炉1台,配套建设有水膜除尘设施。椰棕拆散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贮存在密闭尘房内,工人现场对机器设备进行清洗,产生的废水排入厂房沉淀池中。你厂椰棕床垫加工项目至今未经环评审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2016〕4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24日你厂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材料。2016年9月1日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根据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经我局案审委集体审议,对你厂违反环评制度的处罚适用新环评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处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 2016-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