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 固定电话:
- (0575)56281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周传根
- 邮政编码:
- 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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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56213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
简称: | 嘉业印染 |
主要经营产品: | 纺织品印染、后整理;经销纺织原料、化工助剂。 |
经营范围: | 纺织品印染、后整理;生产、加工:针纺织品、经编织物、服装、无纺布;批发、零售:针纺织品、经编织物、服装、无纺布、轻纺原料、化工助剂(除化学危险品)、五金建材(除化学危险品);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21000007050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03月31日 |
注册资本: | 508 (万元) |
所属分类: | 棉、化纤印染精厂 » 绍兴县棉、化纤印染精厂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柯桥 |
顺企编码: | 10419861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周传根 | 51% | 人民币1534.08万元 |
周备新 | 49% | 人民币1473.92万元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3283X | 2016-03-02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住所: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2016-03-02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邮政编码: 31207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住所: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7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2016-03-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83X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3-02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03-31 至 2025-02-28 | 营业期限: 2003-03-31 至 2012-02-28 | 2007-10-2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03-31 至 2025-02-28 | 营业期限: 2003-03-31 至 2012-02-28 | 2007-10-29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1 | 2007-08-2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周备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周传根;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周备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周传根;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7-08-23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8( + 492.12598% ) | 508 | 2007-08-23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1 | 2007-08-2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纺织品印染、后整理;生产、加工:针纺织品、经编织物、服装、无纺布;批发、零售:针纺织品、经编织物、服装、无纺布、轻纺原料、化工助剂(除化学危险品)、五金建材(除化学危险品);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行业代码: 1712 | 经营范围: 纺织品印染、后整理;经销纺织原料、化工助剂(除化学危险品)。行业代码: 1712 | 2007-08-2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8 | 508 | 2007-08-2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周备新; 出资额: 1473.92; 百分比: 49%姓名: 周传根; 出资额: 15348; 百分比: 51% | 姓名: 周备新; 出资额: 50.8; 百分比: 10% 姓名: 周传根; 出资额: 457.2; 百分比: 90% | 2007-08-23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351 | 2007-08-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周传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周正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 姓名: 王光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2007-06-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周传根 | 王光祥 | 2007-06-1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周备新; 出资额: 50.8; 百分比: 10%姓名: 周传根; 出资额: 457.2; 百分比: 90% | 姓名: 徐鸣; 出资额: 50.8; 百分比: 10% 姓名: 王光祥; 出资额: 457.2; 百分比: 90% | 2007-06-1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周备新;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周传根;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徐鸣;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光祥;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07-06-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周传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周正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 姓名: 王光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2007-06-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纺织品印染、后整理;经销纺织原料、化工助剂(除化学危险品)。行业代码: 1712 | 经营范围: 纺织品印染、后整理;经销纺织原料、化工助剂。行业代码: 1712 | 2007-06-13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周传根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周正元 | 监事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191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191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070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3283-X 法定代表人:周传根 地址: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总磷进管浓度为2.35mg/L,氨氮进管浓度为22.5mg/L,总氮进管浓度为122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周传林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9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壹拾壹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2015-09-18 | ||
绍柯环罚字[2016]5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50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070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3283-X 法定代表人:周传根 地址: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三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色度为200倍、氨氮浓度为112mg/L、硫化物浓度为0.665mg/L、总氮浓度为18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24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周传林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3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柒拾壹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 2016-02-01 | ||
绍柯环罚字[2016]7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70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070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3283-X 法定代表人:周传根 地址: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5台定型机,9台气流染色机,2台平网印花机等设备,均未经过环保审批投入生产,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韩汉文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5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未批设备生产,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柒佰伍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 2016-02-03 | ||
绍柯环罚字[2016]134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34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070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3283-X 法定代表人:周传根 地址: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苯胺浓度为12mg/L、氨氮浓度为52.5mg/L、总磷浓度为31mg/L、总氮浓度为13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韩汉文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4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4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1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陆拾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 2016-05-17 | ||
绍柯环罚字[2016]16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62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070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903283-X 法定代表人:周传根 地址: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进管污水废水总氮浓度为10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韩汉文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4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零陆拾捌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 2016-06-14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7448728 | 嘉业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58 | JIAYE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68 | 嘉业印染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34 | JIAYE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46 | JIAYE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无效 | 2009-06-05 | |
7448728 | 嘉业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68 | 嘉业印染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58 | JIAYE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34 | JIAYE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05 | |
7448746 | JIAYE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无效 | 2009-06-05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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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合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傅见林 |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五丘地段 | 1.2771%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 2015-06-05 | (2015)绍嵊行初字第11号 |
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与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元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0-10 | (2016)浙06民初547-1号 |
职位名称 | 月薪 | 学历要求 | 职位要求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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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 | 面议 | 大专以上 | 有相关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 2021-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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