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泡化碱厂内)
- 固定电话:
- (0575)316249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韩国琴
- 邮政编码:
- 31245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53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 |
简称: | 三江铁件处理 |
主要经营产品: | 机械配件、铁件处理 |
经营范围: |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电镀。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83000024718 |
发证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2年02月08日 |
职员人数: | 5人 |
注册资本: | 6(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厂 » 嵊州市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厂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嵊州市 » 嵊州市剡湖 |
顺企编码: | 10420212 |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峰 | 100% | 人民币80万元 |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14635723X | 2016-05-09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23X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5-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23X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5-09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电镀。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 | 2012-11-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电镀(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试生产三个月)。 | 2011-08-1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不含电镀)。 | 2011-05-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电镀(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试生产三个月)。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1-05-0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不含电镀)。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电镀(来料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 2010-09-30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林峰; 出资额: 8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韩国琴; 出资额: 8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0-09-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林峰; 出资额: 80; 百分比: 100% | 姓名: 韩国琴; 出资额: 80; 百分比: 100% | 2010-09-30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电镀(来料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3581兼营: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3581兼营: 经营方式: | 2009-03-25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9-4 至 | 营业期限: 2000-9-4 至 2001-3-3 | 2009-03-25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9-4 至 | 营业期限: 2000-9-4 至 2001-3-3 | 2009-03-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林峰 | 韩国琴 | 2009-03-25 |
住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泡化碱厂内)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住所: 浦口街道下林村 邮政编码: 电话: 3162493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三江街道 | 2008-11-27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83 | 2008-11-27 |
注册资本变更 | 80( + 1279.31034% ) | 5.8 | 2008-11-2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泡化碱厂内);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住所: 浦口街道下林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三江街道 | 2008-11-2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80 | 5.8 | 2008-11-27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3581兼营: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铁件来料加工、机械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3490兼营: 经营方式: | 2008-11-27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83 | 2008-11-27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83 | 2008-11-27 |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60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60号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24718 组织机构代码证:14635723-X 投资人:林峰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泡化碱厂内) 根据执法检查,2015年9月10日,绍兴市环保局“越剑2号”专项行动小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在正常生产,现场有2套废气处理设施和1套废水处理设施。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厂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喷淋用的碱液经ph试纸检测显中性。2015年9月10日,对你厂投资人林峰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厂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已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6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6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及未经“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87500元(捌万柒仟伍佰)。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 2015-11-12 | ||
嵊环罚字〔2016〕13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13号
嵊州市三江铁件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24718 组织机构代码证:14635723-X 投资人:林峰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泡化碱厂内)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企业所批的二条电镀生产线中外面一条吊镀锌生产线未按照环评生产,已擅自将半条生产线改成轮毂剥漆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1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6年5月19日,你厂向我局提交陈述书,提出:你厂将加快企业内部整改,因刚缴纳2015年度罚款,企业内部整改需资金,希望按照最低标准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2016年6月8日,我局集体审议委员会对你陈述申辩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审议认为,你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减轻处罚标准,故维持原告知书的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 2016-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