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是离型膜、硅油膜、防粘膜、隔离膜、分离膜、打滑膜、高温膜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所生产的产品有:
厚度:0.012mm(1.2c)、0.015mm(1.5c)、0.018mm(1.8c)、0.025mm(2.5c)、0.03mm(3c)、0.036mm(3.6c)、0.05mm(5c)、0.075mm(7.5c)、0.1mm(10c)、0.125mm(12.5c)、0.15mm(15c)、0.175mm(17.5c)、0.188mm(18.8c)、0.25mm(25c)。
离型力:5g、8g、12g、15g、20g、25g、30g、35g、40g、45g、50g、60g、70g、80g、90g、100g、110g、120g、130g、140g、150g、160g、170g、180g、200g、250g、280g、320g、350g、380g、400g、420g、450g。
颜色都有红、黄、蓝、黑、绿、白、透明、。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启动区时代大道以东地块D栋第二间
- 固定电话:
- (0577)86 021 34971202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朱三平
- 经理手机:
- 1500091979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401
- 传真号码:
- 86 021 3462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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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8058 |
座机号码 | 0577-63637711 |
座机号码 | 0577-6867711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洪艳丽 | 80% | 人民币80.0万元 |
李世益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4329 | 注册号:********4916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7 |
住所变更 | 住所: 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启动区时代大道以东地块D栋第二间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平阳世一变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7-02-17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0-07-29 至 9999-09-09 | 营业期限: 2010-07-29 至 2020-07-28 | 2017-02-1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启动区时代大道以东地块D栋第二间;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平阳世一变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 | 2017-02-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4329 | 注册号:********4916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7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世益;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姓名: 洪艳丽; 出资额: 80; 百分比: 80% | 姓名: 李世益;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苏苗淮;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洪艳丽; 出资额: 60; 百分比: 60% | 2012-09-1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李世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苏苗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2-09-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李世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苏苗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2-09-1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世益;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洪艳丽;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李世益;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苏苗淮;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洪艳丽;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2-09-1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李世益;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洪艳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苏苗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2-09-13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 | 20 | 2010-08-10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 + 400% ) | 20 | 2010-08-10 |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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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艳丽 | 执行董事 |
洪艳丽 | 经理 |
李世益 | 监事 |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238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238号
当事人: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艳丽,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49166,组织机构代码55966143-2,住所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平阳世一变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内)。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9月2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0年7月创办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建成后于2010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车间排风直接排放,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工艺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创办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并投入生产、工艺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238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9月17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生产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238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5〕155号)为证。 2015年9月28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锅炉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制造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农商行鳌江支行营业部(敖江镇新河中路231-237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8日 | 2015-10-08 |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傅万烈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17-01-08 | (2016)浙0327执2134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丽坤纸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5-24 | (2016)浙0326行审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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