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金融设备和健身器材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高科技企业。总公司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生产基地坐落在温州平阳县郑楼礼品工业区。公司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拥有“华金”,“融泰”,“融腾”三,主要生产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外币点钞机、人民币验钞机和按摩器、按摩垫、按摩棒等产品。各系列产品均采用数字电路、cpu控制 ,其各项技术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符合gb16999-1997标准要求。随着和国际市场的接轨,公司逐步建立产品体系。公司已通过“ccc”中国强制认证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ce认证。公司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同时,在全国各省、东南亚和欧洲、美洲 地区等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并对产品进行售后跟踪服务。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造价值,服务塑造品质”,我们为塑造“华金”,“融泰”,“融腾”品牌而 努力奋斗。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平阳县 -
固定电话:
86-0577-2382678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金良印
经理手机:
137****3280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400
地区编码:
330326
传真号码:
86-0577-2382678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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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23810062
手机号码135****468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融泰电子
主要经营产品:按摩器 , 按摩棒 , 按摩靠垫 , 按摩垫 , 按摩枕 , 足浴按摩器 , 足疗机 ,肩背乐按摩器,步步康按摩器, 按摩椅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及其他货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2674104457XG
发证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9-0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07月29日
职员人数:90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 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健身器材公司 » 平阳县健身器材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顺企编码:13182087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金良印40%人民币40.0万元
金珍勇15%人民币15.0万元
金珍余15%人民币15.0万元
金珍叶15%人民币15.0万元
金珍凡15%人民币15.0万元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7-08
经营期限备案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2-07-282022-07-08
注册资本变更*****2021-08-16
投资人备案姓名: 金良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凡;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叶;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金良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凡;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珍叶;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1-08-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104457X2016-09-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57X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9-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57X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9-0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25409;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郑楼镇住所: 平阳县郑楼镇礼品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409;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郑楼镇2012-07-23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2-7-29 至 2022-7-28营业期限: 2002-7-29 至 2012-7-25 2012-07-23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2-7-29 至 2022-7-28营业期限: 2002-7-29 至 2012-7-252012-07-23
住所变更住所: 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郑楼镇住所: 平阳县郑楼镇礼品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郑楼镇2012-07-2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及其他货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人民币伪钞鉴别仪、金融机具、电子电器产品、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2012-07-23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502008-07-24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8502008-07-2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人民币伪钞鉴别仪、金融机具、电子电器产品、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4155经营范围: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金融机具、电子电器产品制造、销售行业代码: 41552008-07-24
注册号: ******** 注册号: ********850 2008-07-2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850 2008-07-2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平阳县郑楼镇礼品工业区郑楼镇振兴西路4-6号2004-03-15
住所变更平阳县郑楼镇礼品工业区郑楼镇振兴西路*-*号2004-03-15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金良印总经理
金良印执行董事
金珍余监事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温)质监罚字〔2015〕6号市质监局

事实和证据:2015年2月4日,根据西安市工商局告知函,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进行抽样。
 2015年3月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上述抽样的揉捏按摩器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2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20549(1/1),组织机构代码:74104457-X,法定代表人:金良印,经营范围: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及其他货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2015年1月28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共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50台。上述产品除2台被我局抽样,其余48台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80元/台,利润1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480元。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受委托人提供的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授权书、当事人金良印、受委托人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四):受委托人金某调查笔录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承认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状况。
证据(五):受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其他产品经检验为合格的状况。
性质: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已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结果告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                        
2、处以罚款8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848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由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上网点缴纳,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到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2015-05-05
(浙温)质监罚字〔2015〕6号市质监局事实和证据:2015年2月4日,根据西安市工商局告知函,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进行抽样。 2015年3月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上述抽样的揉捏按摩器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2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20549(1/1),组织机构代码:74104457-X,法定代表人:金良印,经营范围: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及其他货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2015年1月28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共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50台。上述产品除2台被我局抽样,其余48台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80元/台,利润1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480元。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受委托人提供的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授权书、当事人金良印、受委托人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四):受委托人金某调查笔录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承认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状况。 证据(五):受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其他产品经检验为合格的状况。 性质: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已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结果告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 2、处以罚款8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848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由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上网点缴纳,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到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2015-05-05
(浙温)质监罚字〔2015〕6号市质监局

温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浙温)质监罚字〔2015〕6号 被处罚单位: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良 印       地      址: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 事实和证据:2015年2月4日,根据西安市工商局告知函,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进行抽样。 2015年3月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上述抽样的揉捏按摩器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平阳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2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20549(1/1),组织机构代码:74104457-X,法定代表人:金良印,经营范围: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及其他货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2015年1月28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共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50台。上述产品除2台被我局抽样,其余48台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80元/台,利润1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480元。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受委托人提供的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授权书、当事人金良印、受委托人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四):受委托人金某某调查笔录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承认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状况。 证据(五):受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其他产品经检验为合格的状况。 性质: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已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结果告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                         2、处以罚款8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848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由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上网点缴纳,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到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05-05
(浙温)质监罚字〔2015〕6号市质监局温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浙温)质监罚字〔2015〕6号 被处罚单位: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良 印 地 址: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 事实和证据:2015年2月4日,根据西安市工商局告知函,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进行抽样。 2015年3月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上述抽样的揉捏按摩器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平阳万全镇郑楼工业园区,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2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20549(1/1),组织机构代码:74104457-X,法定代表人:金良印,经营范围: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及其他货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工艺品、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2015年1月28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共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红光加热)RT-128C型50台。上述产品除2台被我局抽样,其余48台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80元/台,利润1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480元。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受委托人提供的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授权书、当事人金良印、受委托人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四):受委托人金某某调查笔录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承认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状况。 证据(五):受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其他产品经检验为合格的状况。 性质: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揉捏按摩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已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结果告知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 2、处以罚款8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848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由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上网点缴纳,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到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05-05

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8017440融泰 RT键身器材28商标已注册2010-01-22
7705716中旭医疗器械10商标已注册2009-09-17
6251253万年康医疗器械10商标已注册2007-08-31
5354729融泰;RONGTAI医疗器械10商标已注册2006-05-17
8017440融泰 RT键身器材28商标已注册2010-01-22
7705716中旭医疗器械10商标已注册2009-09-17
6251253万年康医疗器械10商标已注册2007-08-31
5354729融泰;RONGTAI医疗器械10商标已注册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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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 在2015-12-12 10:20:37.000 说: :我用的是‘华金’WJD-HJ03C型验钞机,请问能升级吗?如何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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