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位于东北地区Zui大的钢铁工业城市鞍山,海城市财政局对过,于1992年08月31日在鞍山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80 万人民币,在李浩带领下,公共交通总公司已经为客户提供了3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公共汽车营运,汽车出租,旅游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城市财政局对过 -
- 固定电话:
- 0412-6155561
- 经理:
- 田润启
- 电子邮件:
- gjgs3221012@163.com
- 邮政编码:
- 1142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简称:
- 公共交通总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公共汽车营运 , 汽车出租 , 旅游服务
- 经营范围: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鉴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912103812415377140
- 发证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地区编码:
- 210381
- 组织机构代码:
- 24153771-4
- 核准日期:
- 2016-05-27
- 经营期限:
- 2017-06-19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2年08月31日
- 职员人数:
- 140人
- 注册资本:
- 80 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业 » 海城市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鞍山企业网 » 海城市 » 海城市海城
- 顺企编码:
- 364895
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海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 | 人民币80万元 |
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地址变更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利群委中街北路11-S17号 | 海城市财政局对过 | 2018-09-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鉴证咨询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鉴证咨询服务 | 2018-09-1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全民所有制 | 2018-09-10 |
投资人变更 | 海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增] | 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退出] | 2018-09-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丛阳监事会主席 [新增] 陈连君监事 [新增] 李玉山监事 [新增] 李浩董事长兼经理 [新增] 王秋菊董事 [新增] 刘芳监事 [新增] 乔大伟监事 [新增] 胡金光董事 [新增] | 李浩负责人 [退出] | 2018-09-10 |
名称变更 | 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2018-09-10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鉴证咨询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 | 2017-03-27 |
期限变更 | - | 2017-06-19 | 2017-03-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06-30止)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 | 2016-05-27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 |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班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06-30止)汽车及汽车配件零售 | 2016-05-27 |
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原告赵玉红、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7-21 | (2015)海民三初字第00217号 |
原告于凤清诉被告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2-26 | (2015)海民三初字第00025号 |
原告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2-30 | (2014)海民三初字第00735号 |
原告黄来柱诉被告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2015-12-16 | (2015)海民二初字第01377号 |
原告吴慧诉被告海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07 | (2015)海民三初字第005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