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大型商品粮基地市白城,镇赉县镇赉镇团结东路145号,于2007年12月24日在白城成立。在付玉文带领下,鹏宇建筑材料检测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建筑材料检测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团结东路145号 -
经理:
付玉文
经理手机:
13994368809
电子邮件:
564109307@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1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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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简称:
鹏宇建筑材料检测
主要经营产品:
建筑材料检测服务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220821000000279
发证机关: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6-04-19
经营期限:
2037-12-21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7年12月24日
所属行业:
其他建筑材料厂 » 镇赉县其他建筑材料厂
所属城市黄页:
白城企业网 » 镇赉县 » 镇赉县镇赉镇
顺企编码:
454640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付玉文100%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100万元80万元2016-04-19
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江丽,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身份:2016-04-19
联络员信息姓名:江丽,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身份:姓名:林泉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身份:2016-04-19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5-01-29
董事备案曹健,监事;付玉文,执行董事,经理付玉文,执行董事,经理;江丽,董事;孙宏,监事;王志兴,董事2015-01-29
投资人变更股东名称:付玉文;股东名称:王志兴;,股东名称:江丽;,股东名称:王玉荣;,股东名称:孙宏;,股东名称:付玉文;,股东名称:张利;,股东名称:黄淼;,股东名称:谢昊伯;,股东名称:李丽红;,股东名称:朱洪亮;,股东名称:李建国;,股东名称:周胜伟;2015-01-29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曹健监事
付玉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地税稽罚[2015]09号未按期申报缴税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地税稽罚〔2015〕9号 法定代表人:付玉文 地址:镇赉县团结东路 电话:13843628833 税务管理机关: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管理五科 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2015年10月22日至12月7日对你单位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现已终结,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有两部分收入未入账:一是开发商以楼抵顶检测费,合计2,250,804.14元;二是未开具发票,只开具白条且未入账,合计149,988.48元。具体如下: 1、开发商以3个商服楼、5个住宅楼和2个车库抵顶检测费收入2,250,804.14元(其中人和居小区由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杉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共欠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543,218.64元,因开发商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最后协商,开发商以1个商服楼抵顶检测费;鑫都雅居A区由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赢分公司承建,该公司欠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425,186元,因开发商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最后协商,开发商以2个住宅楼抵顶检测费;鑫都雅居B区由裴剑锋承建,以1个住宅楼抵顶检测费151,363.50元;湖岸名城小区由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欠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591,580元,因开发商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最后协商,开发商以2个商服楼抵顶检测费;欣枫丽景小区由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辰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检测费由开发商统一结算,检测费为310,376元,开发商以1个住宅楼、1个车库抵顶检测费;儒雅小区由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公司欠镇赉县鹏宇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229,080元,因开发商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最后协商,开发商以1个住宅楼、1个车库抵顶检测费)。查补税款735,4709元。其中:营业税85,747.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67.74元;教育费附加3,040.64元;地方教育附加2,027.10元;印花税1,035.40元;契税101,689.10元;房产税19,8724元;企业所得税516,990.67元。 2、你单位未开具发票,只开具白条且未入账收入,合计149,988.48元。查补税款39,182.73元。其中:营业税4,499.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2.35元;教育费附加187.41元;地方教育附加64.95元;企业所得税34,118.6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列收入、利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为759,624.51元(教育费附加3,2285元、地方教育附加2,0925元及2015年预缴企业所得税9,708.21元不定性为偷税)。对上述所偷税款处0.5倍罚款,金额为379,812.26元。 你单位不开具发票、只开具白条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389,812.26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书到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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