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大型商品粮基地市白城,吉林省白城市吉府8号楼4单元102室,我公司主要提供农副产品加工、购销;土特产品购销;针织产品,服装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信丰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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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吉府8号楼4单元102室
- 固定电话:
- 187436691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郭长庚
- 经理手机:
- 1335152999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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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9671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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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songpeihai2010@163.com |
手机号码 | 138****904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 |
简称: | 年丰 |
主要经营产品: | 绿豆 ; 绿豆 |
经营范围: | 农副产品加工、购销(国家限制品种除外);土特产品购销;针织产品,服装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信丰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
营业执照号码: | 220802000010486 |
发证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11-17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吊销,未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3年09月25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豆类公司 |
所属城市: | 白城企业网 洮北区 洮北区白城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467644 |
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郭长庚 | 70% | 人民币70万元 |
郭春梅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郭志刚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孙亚君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号 | 2015-11-17 |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郭春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5-11-17 | |
村(路/社区) | 2015-11-17 | ||
省 | 220000 | 220000 | 2015-11-17 |
市 | 220800 | 220800 | 2015-11-17 |
管辖机关 | 220808 | 220807 | 2015-11-17 |
乡(镇/街道) | 2015-11-17 | ||
章程备案 | 章程 | 2015-11-17 | |
财务负责人信息 | - | - | 2015-11-17 |
章程备案 | 章程 | - | 2015-11-17 |
乡 | - | - | 2015-11-17 |
住所变更 | 吉林省白城市吉府8号楼4单元102室 | 白城市瑞光北街36号 | 2015-11-17 |
村 | - | - | 2015-11-17 |
县 | 220808 | 220802 | 2015-11-17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郭春梅,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 | 2015-11-17 |
号 | - | - | 2015-11-17 |
财务负责人信息 | 姓名:郭春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5-11-17 |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23-05-01 | 2013-04-30 | 2013-05-02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副产品加工、购销(国家限制品种除外);土特产品购销;针织产品,服装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信丰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农副产品加工、购销(国家限制品种除外);土特产品购销;针织产品,服装销售。*** | 2003-12-0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名称:孙亚君出资额:10万元;,股东名称:郭春梅出资额:10万元;,股东名称:郭长庚出资额:70万元;,股东名称:郭志刚出资额:10万元; | 股东名称:郭春梅出资额:10万元;,股东名称:孙亚君出资额:10万元;,股东名称:郭长庚出资额:70万元;,股东名称:郭志刚出资额:10万元; | 2003-11-05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孙亚君出资额:10万元;, 股东名称:郭春梅出资额:10万元;, 股东名称:郭长庚出资额:70万元;, 股东名称:郭志刚出资额:10万元; | 股东名称:郭春梅出资额:10万元;, 股东名称:孙亚君出资额:10万元;, 股东名称:郭长庚出资额:70万元;, 股东名称:郭志刚出资额:10万元; | 2003-11-05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副产品加工、购销(国家限制品种除外);土特产品购销;针织产品,服装销售。*** | 农副产品购销(国家限制品种除外);土特产品购销;针织产品,服装销售。*** | 2003-11-05 |
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郭志刚 | 监事 |
郭长庚 | 执行董事 |
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白国税稽罚〔2016〕11号 | 其他违法 | 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白城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2013年度 1、企业电费重复记入费用,2013年2月开具普通发票记账,3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金额4924.66元,予以否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企业列支以前年度费用,金额148948元,予以否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记入资本公积,未作纳税调整,金额46322.22元,予以否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015年度 1、企业列支以前年度费用,金额10348.77元,予以否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企业管理费用搬迁费无原始凭证,金额35000元,予以否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本次对该企业其他发票抽查未发现问题。 本次检查查退2013年企业所得税1885元,建议管理分局给予退税,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66140.96元,弥补2008年亏损,查后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24333.26元。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5348.77元,查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25336.79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对2013、2015年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故共罚款1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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