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白城市比家馨商务宾馆,办公室地址位于大型商品粮基地市白城,白城市青年南大街5号,我宾馆主要提供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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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白城市比家馨商务宾馆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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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孙影 | 尤爱民 | 2018-11-07 |
负责人变更 | 尤爱民 [新增] | 苏雨 [退出] | 2014-04-18 |
负责人变更 | 尤爱民 | 苏雨 | 2014-04-18 |
负责人变更 | 苏雨 | 赵耕 | 2014-01-09 |
负责人变更 | 苏雨 [新增] | 赵耕 [退出] | 2014-01-09 |
吉林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白城市比家馨商务宾馆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赵耕 | 负责人 |
尤爱民 |
吉林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白城市比家馨商务宾馆的行政处罚
白卫公罚字[2016]12210001号 | 行政违法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卫公罚字[2016]12210001号 被处罚人:尤爱民(吉林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白城市比家馨负责人) 地址:白城市青年南大街5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经营者1、安排王亮、李兵(女)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16.10.20)2、询问笔录(2016.10.20)3、书证(2016.10.20)4、现场照片(2016.10.20)。 你(单位)违反了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现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01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中兴西大路2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白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洮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 月28日 |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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