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型商品粮基地市白城,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北段东,于2004年11月10日在白城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邵茂德带领下,镇赉新盛纸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机制纸加工、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北段东
- 固定电话:
- (0436)
- 经理:
- 邵茂德
- 电子邮件:
- lizhiwe2422@163.com
- 邮政编码:
- 1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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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邵茂德 | 1500.0万 | |
邵大伟 | 500.0万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万元; | 2011-03-02 |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邵大伟出资额:500万元;,股东名称:邵茂德出资额:1500万元; | 股东名称:邵大伟出资额:500万元; | 2011-03-02 |
住所变更 | 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北段东 | 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北段东 | 2011-03-02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名称: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万元; [退出] | 2011-03-02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邵大伟出资额:500万元;, 股东名称:邵茂德出资额:1500万元; [新增] | 股东名称:邵大伟出资额:500万元; | 2011-03-02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邵大伟出资额:500万元; | 股东名称:张松涛出资额:500万元; | 2010-04-21 |
董事备案 | 邵大斌,监事;邵茂德,执行董事,经理 | 高修检,董事;彭振峰,董事;邱永国,监事;邵茂德,董事长;王波,董事;张松涛,董事;赵梓发,经理 | 2010-04-21 |
董事备案 | [新增] | 高修检,董事 [退出] 彭振峰,董事 [退出] 邱永国,监事 [退出] 邵茂德,董事长 [退出] 王波,董事 [退出] 张松涛,董事 [退出] 赵梓发,经理 [退出] | 2010-04-21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邵大伟出资额:500万元; [新增] | 股东名称:张松涛出资额:500万元; [退出] | 2010-04-21 |
董事备案 | 邵大斌,监事 [新增] 邵茂德,执行董事,经理 | 高修检,董事 [退出] 彭振峰,董事 [退出] 邱永国,监事 [退出] 邵茂德,董事长 王波,董事 [退出] 张松涛,董事 [退出] 赵梓发,经理 [退出] | 2010-04-21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邵茂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邵大斌 | 监事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吉环罚字﹝2014﹞5号 |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污染物超标排放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4〕5号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821000005709 组织机构代码:76459629-7 地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北段东 法定代表人:邵茂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于201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供热锅炉压差发电余热回收、蒸煮技改两个项目未申请验收即投入生产,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吉林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生活用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7〕115号)、《关于吉林省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扩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7〕141号)、《关于吉林省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压差发电、余热回收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建(表)字〔2008〕8号)、《关于吉林省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生活用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8〕122号)、镇赉县环保局《关于吉林省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蒸煮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镇环建字〔2012〕008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厅于2014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5(51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27日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9194279 | 白牡丹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09 |
![]() | 7546569 | 嫩江湾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09-07-15 |
![]() | 6483741 | 邵式有机庄园 | 方便食品 | 30 | 商标已注册 | 2007-12-29 |
![]() | 6371495 | 家 E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07-11-12 |
![]() | 6102265 | 新盛洁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07-06-11 |
![]() | 6102264 | 伊媚儿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07-06-11 |
![]() | 6043819 | 白牡丹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07-05-11 |
![]() | 6043820 | 吉之韵 | 办公品 | 16 | 商标已注册 | 2007-05-11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2641655A | 发明公布 | 2012-08-22 | 燃煤锅炉烟气的脱硫方法 | 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L | 李仲持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2016-06-23 | (2016)吉0303执恢64号 |
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 2016-10-18 | (2016)吉0821执329号 |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时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25 | (2016)吉0821民初787号 |
杭州和时利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20 | (2016)吉0821民初788号 |
马洪庆、赵兴江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 2016-06-22 | (2016)吉0821刑初97号 |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09 | (2016)吉0821民初711号 |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25 | (2016)吉0821民初787号 |
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 2016-10-18 | (2016)吉0821执24号 |
窦凤志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17 | (2016)吉0821民初1626号 |
徐程岩与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24 | (2016)吉0821民初1157号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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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新升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邵大斌 | 51.00% | |
吉林新鑫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 邵大伟 | 5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