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50万,位于抚松县兴隆乡地震台南,专业生产各种空心砖、砖,厂长桥先生。联系电话15043925678
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东北三宝的故乡白山市,抚松县兴隆乡,于2010年06月10日在白山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在徐桂芹带领下,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各种空心砖、砖,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抚松县兴隆乡(小东庄道南) -
- 固定电话:
- 15043925678
- 厂长:
- 桥先生
- 经理手机:
- 15500468123
- 电子邮件:
- youling1974@163.com
- 邮政编码:
- 1345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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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乔业峰 | 25万 | |
徐桂芹 | 25万 |
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2024-07-23 | 2014-06-09 | 2014-07-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渣砖(免烧)制造、销售。 | 煤渣砖(免烧)制造、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经审批通过前不得经营) | 2014-07-24 |
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徐桂芹 | 执行董事 |
乔业峰 | 经理 |
杨振丽 | 监事 |
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抚)市监罚字〔 2016 〕28 号 | 行政违法 |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抚)市监罚字〔 2016 〕28 号 当事人: 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 91220621555268684U 地 址(住址): 抚松县兴隆乡(小东庄道南) 联系方式: 15043925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桂芹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年龄: 43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22062119740422026X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1日对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查过程符合规定,经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其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平均值、抗压强度最小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混凝土实心砖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直接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BSZJ(JCWT)16228)。该单位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抚)市监检告字〔2016〕12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或者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经查,该批次待销的混凝土实心砖6000块,全部廉价销售给附近的农民建围墙用了,销售价格0.20元/块,无利润,货值金额人民币1200元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证据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事项:被抽检单位及被抽检产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5页)、检验检测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共1页),证明事项: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合法的资质。 证据三: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事项: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经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平均值、抗压强度最小值不符合GB/T2114 4-2007、GB6566-2010标准要求,不合格。 证据四:该单位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生产记录1份(共1页)、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事项:抚松瑞隆科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生产时间、生产数量、产品规格、产品等级、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利润。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项:该单位的合法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事项:证明该单位生产的该批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的销售情况。 2016 年12 月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抚市监(罚)告字(2016)2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建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4目“(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三项以上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和明示指标要求或二项以上指标超标严重的。”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 国银行抚松支行,地址:抚松镇锦江路57号(县交警队附近)代收罚款账号:158836058156行政执法机关代码: 31665601-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印章)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201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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