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燕热转印有限公司1990年开始专业印刷热转印,生产热转印花箔、热转印花膜、热转印花纸、塑料印花、烫印膜等。并拥有世界的设备,属中国热转印龙头企业.产品已出口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外地区,在国内已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质量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建产了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等一套完整的体系。公司先后推出了适应于ABS、AS、PS、PC、PP等塑料制品的热转印花箔,Zui新产品激光镭射热转印花箔。
它们同时适用于已处理的木材、 竹子等制品的表面热转印。目前已广泛地应用于文具、日用品、化妆品、电器、玩具、PP 涂料桶、机油桶等表面装饰。公司生产热转印箔印力强,是您提高商品的整体档次和附加值的先择。
高档次、高品位、新潮流的商品包装是现 代人的时尚追求,也是商品竞争秘密 武器。金燕竭诚为每一位客户服务,助您成功!
欢迎来人、 来电、来函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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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苍南县龙港镇金田工业园5区101
- 固定电话:
- 86-057764269797
- 经理:
- 朱治赞
- 经理手机:
- 13506876098
- 邮政编码:
- 325802
- 传真号码:
- 86 0577 6863006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58941688 |
手机号码 | 13958741688 |
手机号码 | 1356621293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金燕印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热转印 , 热转印花膜 , 热转印升华 , 热转印花纸 , 热转印加工 , 热转印纸 , 热转印膜 , 热转印烫画 , 热转印印花 , 热转印杯子 , 热转印贴纸 , 手工热转印 , 热转印花膜热转印膜 , 热转印花膜EVA , 玻璃热转印花膜 , 热转印花膜加工 , 塑料热转印花膜 , 热转印花纸印刷
- 经营范围: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26000031801
- 发证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 成立时间:
- 2002年06月26日
- 职员人数:
- 11人
- 注册资本:
- 15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烫印膜
- 所属城市黄页:
- 保定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541845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提供优质高效塑料油漆桶表面热转印加工
价格:面议 印刷产品范围:漆器 服务项目:制版,印刷,后期加工 成品尺寸:按客户要求 / 2010-01-01保温瓶金属外壳时尚精美热转印膜加工
价格:面议 印刷产品范围:金属瓶 服务项目:印刷,后期加工 成品尺寸:100 / 2010-01-01耐磨彩色热转印膜五金热转印 金属印刷加工 金属热转印加工
价格:面议 印刷产品范围:文具 服务项目:印刷,后期加工 承印材料:铜 / 2010-01-01温州金燕生产供应曲面带电眼全自动热转印机 热转印滚压机器
价格:20000.00元/台 品牌:金燕 型号:jy-0813 最高分辨率:300(dpi) / 2010-01-01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余品 | 52% | 人民币78万元 |
许方鹤 | 48% | 人民币72万元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1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许方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许方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2-07-06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6-25 至 2042-6-24 | 营业期限: 2002-6-25 至 2012-6-24 | 2012-07-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 2012-07-0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2-07-06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下埠;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住所: 平阳县钱仓镇钱仓村下埠; 邮政编码: 3254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钱仓镇 | 2012-07-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许方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许方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2-07-06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下埠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鳌江镇 | 住所: 平阳县钱仓镇钱仓村下埠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钱仓镇 | 2012-07-0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许方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许方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朱余品;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2-07-06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许方鹤 | 监事 |
朱余品 | 执行董事 |
朱余品 | 总经理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6〕2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2号
当事人: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余品,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31801,组织机构代码74052713-1,住所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下埠。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02年6月创办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建成后即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过滤后排放环境。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直接通过管道排入鳌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生产、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6年1月11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6〕1号)为证。 2016年1月28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鳌江支行(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122-126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8日 | 2016-01-28 | ||
平环罚字〔2016〕2号 | 县环保局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6〕2号
当事人: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余品,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31801,组织机构代码74052713-1,住所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下埠。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02年6月创办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建成后即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过滤后排放环境。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直接通过管道排入鳌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投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生产、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6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6年1月11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6〕2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笔录》(平环罚告申录〔2016〕1号)为证。 2016年1月28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废水、噪音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本局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同时限于六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本局将解除“责令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项目停止生产”的处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鳌江支行(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122-126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8日 | 2016-01-28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9-28 | (2016)浙0326行审309号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04-14 | (2015)甬奉执民字第902号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04-14 | (2015)甬奉执民字第901号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4-14 | (2015)淮开商初字第138号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20 | (2015)淮开执字第01159号 |
温州市金燕印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20 | (2015)淮开执字第011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