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2201511_15745 | 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2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房产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32.24元,查补税额332.24元,其中房产税税目332.24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32.24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34608.3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332.24元。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房产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32.24元,查补税额332.24元,其中房产税税目332.24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32.24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34608.3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332.24元。通过对2014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教育费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6.72元,查补税额26.72元,其中教育费附加税目26.72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6.72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教育费附加,税目为教育费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26.72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62.33元,查补税额62.33元,其中市区税目62.33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62.33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为市区,品目为市区营业税税额62.33元。(三)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503.44元,查补税额1503.44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503.44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32.24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34608.3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332.24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171.2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税租金收入为9760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171.20元。(四)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1.68元,查补税额11.68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税目11.68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1.68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11.68元。(五)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623元,查补税额1623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1623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1623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1623元(六)营业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568.15元,查补税额568.15元,其中服务业税目568.15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568.15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10月1日取得的收入11363元未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品目为租赁业568.15元。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 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568.1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568.15元。2、由于其它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623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1623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2.3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2.33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1171.2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1171.2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332.2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332.24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332.2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332.24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房产税税款332.2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332.24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4421.40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 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