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印刷及橡塑为一体的私营企业,公司拥有10多年的加工经验,集生产、销售为一体,专业研制生产吸塑包装(PVC、PET、PC、PP材料),印刷包装(彩盒、纸卡、说明书、标签等),促销礼品包装(纸制手提袋、无纺布袋)等系列中包装品。本公司的大部分产品远销海内外。 公司全体人员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经营理念,公司的产品在设计生产,工艺流程成熟完善!公司拥有一支年轻、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有从事此行业精湛的技术人员,为公司的品质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及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技术优势:拥有数名塑料包装、印刷包装专业的技术人员,一支多年从事此行业的老师傅和熟练技工。 设备优势:拥有进口全自动高速吸塑成型机、冲裁机和国际新进海德堡五色印刷机。 地理优势:厂区位于交通枢纽地带,面向全国发货,方便快捷。 厂房优势:凡与我们合作的客户,我们提供有大量的仓储库房供客户周转存放产品,并可保证小批量多次送货。 真诚的期待着与您的真诚合作,竭诚为您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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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后座17-21号
- 固定电话:
- 86-05772665125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业务经理:
- 黄宗辉
- 经理手机:
- 1595871759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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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9****56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连权 | 60% | 人民币300.0万元 |
黄小清 | 40% | 人民币200.0万元 |
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浙江八鑫印业有限公司 | 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 | 2019-07-2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连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小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吴连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小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9-07-1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7-16 |
经营范围变更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纸制品、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6-2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箱包小微创业园二期*幢二楼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小微创业园A幢一楼*号 | 2019-04-3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小微创业园A幢一楼*号 | 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后座**-**号 | 2018-04-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92071391 | 2016-05-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3911 | 注册号:********5270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4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8-9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8-9 至 2016-12-31 | 2013-05-0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8-9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8-9 至 2016-12-31 | 2013-05-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 2013-05-02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0-09-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黄小清;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姓名: 吴连权;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姓名: 吴连权;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2010-09-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 2010-09-0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小清;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吴连权;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吴连权;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0-09-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底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09-08 |
注册号: ********52703 | 注册号: ********953 | 2009-06-12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52703 | 注册号: ********953 | 2009-06-12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行业代码: 2319 | 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底止)**行业代码: 2310 | 2009-06-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底止)**行业代码: 2310 | 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底止)**行业代码: 2310 | 2007-06-19 |
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黄小清 | 监事 |
吴连权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文罚字〔2016〕第33号 | 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罚字〔2016〕第33号 当 事 人: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连权 住 所: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后座17-21号 印刷经营许可证号:(浙)新出印证字CD1-2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机关于2016年7月27日对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7月25日17时08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后座17-21号的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生产车间内堆放着善仁堂1号早餐营养外包装袋印刷品和注册商标为“兴淮”的调味品外包装袋印刷品,以上两种印刷品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并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2000个善仁堂1号早餐营养外包装袋印刷品和1000个注册商标为“兴淮”的调味品外包装袋印刷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受客户委托于2016年7月25日分别印刷2000个善仁堂1号早餐营养外包装袋印刷品和1000个注册商标为“兴淮”的调味品外包装袋印刷品,印刷原材料皆由客户提供,以上两种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0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以上两种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17时08分被查时存在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为2000个善仁堂1号早餐营养外包装袋印刷品和1000个注册商标为“兴淮”的调味品外包装袋印刷品; 2、《现场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法定代表人吴连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0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以上两种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文罚告字〔2016〕第3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没有其他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符合《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6年版)印刷业管理类第2条关于“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责令苍南县鑫宇印业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业整顿3天(停业整顿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开始执行); 二、没收2000个善仁堂1号早餐营养外包装袋印刷品和1000个注册商标为“兴淮”的调味品外包装袋印刷品;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苍南县支行(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6-00042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8月19日 | 2016-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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