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位于新中国Zui早的汽车工业基地长春,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达路6199号,于1997年12月02日在长春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69000 万港元,在闫庆祥带领下,吉长电力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发电,售电,产热售热,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达路6199号
固定电话:
0431-81157168
经理:
张有宝
电子邮件:
30886600@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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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434-6182021
电子邮箱30886600@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子邮箱SPDYRDGS@163.com
电子邮箱srd2024@163.com
座机号码0431-81157168
手机号码1840434681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
简称:
吉长电力
主要经营产品:
发电 , 售电 , 产热售热
经营范围:
发电、售电、产热、售热,批发煤炭及相关材料、设备、备件(煤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220000400007482
发证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5-10-20
经营期限:
2019-02-20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7年12月02日
职员人数:
20人
注册资本:
69000 万港元 (万元)
所属行业:
电力供应业
所属城市黄页:
长春企业网
顺企编码:
939299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3033.976715万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联络员备案姓名:崔轶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姓名:张云飞,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 身份,2021-08-26
法定代表人变更李赤兵陈喜庆2020-07-21
董事备案姓名:李赤兵,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姓名:李茂清,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王延生,职务:监事会主席,,联系电话:,, 姓名:陈焱罡,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喜庆,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王建勋,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吴玉忠,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董事,,联系电话:,姓名:李茂清,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王延生,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焱罡,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喜庆,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姓名:王建勋,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吴玉忠,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李赤兵,职务:董事,,联系电话:,2020-07-21
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姓名:李赤兵,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姓名:李茂清,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王延生,职务:监事会主席,,联系电话:,, 姓名:陈焱罡,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喜庆,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王建勋,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吴玉忠,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董事,,联系电话:,姓名:李茂清,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王延生,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焱罡,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陈喜庆,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姓名:王建勋,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吴玉忠,职务:监事,,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姓名:杨孟强,职务:董事,,联系电话:,, 姓名:李赤兵,职务:董事,,联系电话:,2020-07-21
企业类型id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2020-07-16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2020-07-16
企业类型id115311402020-07-16
股东发起人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33033.976715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实物,认缴出资时间:2019-04-29,股东(发起人)名称: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1081.62326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实物,认缴出资时间:2019-04-29, 股东(发起人)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1952.353455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实物,认缴出资时间:2019-04-29,2020-07-16
企业类型变更115311402020-07-16
投资人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33033.976715( + 176.38052% )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实物,认缴出资时间:2019-04-29,股东(发起人)名称: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1081.62326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实物,认缴出资时间:2019-04-29, [退出] 股东(发起人)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1952.353455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实物,认缴出资时间:2019-04-29,2020-07-16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方格飞董事
司徒荣昌董事
陈来顺董事
伦伯林董事
白洪春董事
甘庆林董事
孙宝平董事
谷廷彬董事
闫庆祥董事长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吉省价处 〔2015〕16号未执行环保电价吉林省 物价局 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省价处[2015]16号 当事人: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联系电话: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52号),本机关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1月至6月,3号机组脱硫投运率为97.6%,未达到100%,期间销售脱硫电量10,120万千瓦时,多得脱硫电价款26,986.67元;7月至12月,3号机组脱硫设施暂停运行,期间销售脱硫电量27251万千瓦时,多得脱硫电价款3,027,888.89元。以上合计3,054,875.56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表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5年6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省价告[2015]21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100%以下的,只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不予罚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脱硫电价款3,054,875.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3,054,875.56元如数上缴我局财政罚没专户。 户 名:(略)开户行:(略)账 号:(略)用 途:(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6月8日
吉省价处 〔2015〕16号未执行环保电价吉林省 物价局 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省价处[2015]16号 当事人: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联系电话: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52号),本机关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1月至6月,3号机组脱硫投运率为97.6%,未达到100%,期间销售脱硫电量10,120万千瓦时,多得脱硫电价款26,986.67元;7月至12月,3号机组脱硫设施暂停运行,期间销售脱硫电量27251万千瓦时,多得脱硫电价款3,027,888.89元。以上合计3,054,875.56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表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5年6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省价告[2015]21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100%以下的,只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不予罚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脱硫电价款3,054,875.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3,054,875.56元如数上缴我局财政罚没专户。 户 名:(略)开户行:(略)账 号:(略)用 途:(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6月8日2015-06-08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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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长供热有限公司白洪春100%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分公司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286号2004-03-16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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