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递铺镇长乐社区,于2012年07月20日在长乐成立。在黄志强带领下,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门窗加工、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递铺镇长乐社区 -
- 固定电话:
- (0591)
- 经理:
- 黄志强
- 邮政编码:
- 3502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志强 | 100% | 人民币300万元 |
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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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096W | 注册号:5893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1-04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黄志强;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33.3333%姓名: 黄志强;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66.6667% | 姓名: 黄志强;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 2014-03-05 |
实收资本变更 | 300 | 100 | 2014-03-0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100 | 2014-03-05 |
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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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林峰 | 监事 |
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安人社监罚字[2015]第4号 |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 | 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3000058938,注册资本叁佰万元,经营范围门窗加工、销售〕: 2015年6月16日,本局接劳动者王鑫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事,经调查,你单位涉嫌拖欠职工工资,我局于2015年6月17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拖欠劳动者王鑫2013年至2014年7月拖欠工资共计22300元。我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在2015年7月1日前支付劳动者王鑫的工资。你单位在限期内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未支付王鑫工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劳动者王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他们的居民身份情况;2、劳动者王鑫提供的工资结算单,证明你单位拖欠劳动者王鑫工资。3、向你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一份,证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求你单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打印件,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的事实;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熊高升的身份证件打印件一份,证明黄志强的居民身份情况;6、对黄志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拖欠劳动者王鑫的工资事实;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在2015年7月1日前付清所拖欠工资的事实;8、对劳动者王鑫《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支付劳动者工资。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单位拖欠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影响到劳动者劳动者王鑫的正常生活的事实,且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时间上再三承诺,一拖再拖,造成较坏影响。然而考虑到你单位长期经营上存在的困难,且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适中考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人社发〔2011〕407号)第48项“②一般违法行为,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罚款幅度,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 被处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州银行安吉支行,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人力社保局),帐号:*0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8-04 |
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湖州耀八方玻璃有限公司与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1-14 | (2016)浙0502执2416号 |
安吉耀明玻璃有限公司与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黄志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07 | (2015)湖安商初字第1110号 |
江阴市晨华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9-15 | (2015)湖安商初字第1059号 |
无锡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 | 2014-10-24 | (2014)惠阳商初字第0153号 |
湖州耀八方玻璃有限公司与安吉森诺韦尔门窗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 | 2016-01-20 | (2015)湖吴环保字第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