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座落在全国蓄电池生产基地浙江长兴,本公司是从事各种规格型号的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专用蓄电池生产的专业企业,拥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的生产设备、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产品均按国家标准和ICE的内控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产品通过CE认证,产品为浙江省地方推荐产品,企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名优企业。 公司本着“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以高质量求生存,以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广大用户服务,热忱欢迎国内外用户使用“金丁子”蓄电池!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新槐工业园区
- 固定电话:
- 0572-6752001
- 总经理:
- 傅金良
- 邮政编码:
- 3131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2-6752001 |
座机号码 | 0572-607804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桂花 | 70% | 人民币350万元 |
王末英 | 30% | 人民币150万元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XY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3-1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XY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7-03-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蓄电池(注有酸液)批发(票据),电瓶车(除四轮电动车)组装、销售,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电感生产、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电瓶车(除四轮电动车)组装、销售,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电感生产、销售。 | 2015-05-2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蓄电池(注有酸液)批发(票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 | 2015-05-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瓶车(除四轮电动车)组装、销售,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电感生产、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电瓶车组装、销售。 | 2013-04-0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0/25 至 9999/09/09 | 营业期限: 2002/10/25 至 2012/10/24 | 2012-12-1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0/25 至 9999/09/09 | 营业期限: 2002/10/25 至 2012/10/24 | 2012-12-19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399 | 行业代码:6599 | 2011-11-2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蓄电池(注有酸液)批发(票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1-11-2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399 | 行业代码:6599 | 2011-11-25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桂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末英 | 监事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216号 | 长兴县县市监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216号;案件名称: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桂花;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 2011年11月25日,当事人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瓶车组装、销售;许可经营项目:蓄电池(注有酸液)批发(票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自2011年11月25日开始,当事人只能进行蓄电池的批发销售,而不具备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能力。但自2014年起,当事人从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购入未包装的10AH36V、10AH48V、12AH36V、12AH48V、20AH48V、20AH60V型号的铅酸蓄电池(因市场价格波动不固定),并从长兴东方红包装有限公司以单价1.6元的价格定制标注有“金丁子电池”、“浙江金钉子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长兴新槐工业园区”的外包装箱5000只进行包装后销售,当事人出售的价格随市场波动不固定,从中赚取差价,至2015年3月27日被查获,据当事人的委托人陈述,其销售的使用自己作为生产者进行包装的铅酸蓄电池的经营额约为三十万元,因当事人未制作详细的账册,其精确的经营额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长兴县县市监管局;行政处罚日期:2015-06-19 | 2015-06-19 | ||
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216号 | 长兴县县市监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216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桂花;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 2011年11月25日,当事人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瓶车组装、销售;许可经营项目:蓄电池(注有酸液)批发(票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自2011年11月25日开始,当事人只能进行蓄电池的批发销售,而不具备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能力。但自2014年起,当事人从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购入未包装的10AH36V、10AH48V、12AH36V、12AH48V、20AH48V、20AH60V型号的铅酸蓄电池(因市场价格波动不固定),并从长兴东方红包装有限公司以单价1.6元的价格定制标注有“金丁子电池”、“浙江金钉子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长兴新槐工业园区”的外包装箱5000只进行包装后销售,当事人出售的价格随市场波动不固定,从中赚取差价,至2015年3月27日被查获,据当事人的委托人陈述,其销售的使用自己作为生产者进行包装的铅酸蓄电池的经营额约为三十万元,因当事人未制作详细的账册,其精确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注生产者信息。当事人不具备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能力,但其将购买的未包装的铅酸蓄电池进行包装时,未将真实的生产者信息予以标注,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三)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之规定,属于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长兴县县市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5-06-19 | 2015-06-19 | ||
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216号 |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注生产者信息。当事人不具备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能力,但其将购买的未包装的铅酸蓄电池进行包装时,未将真实的生产者信息予以标注,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三)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之规定,属于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 | 2015-06-23 | 2015-06-19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7149038 | 超泰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7 | 兴杰 XEJUE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8 | 超泰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7 | 兴杰 XEJUE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8 | 超泰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7 | 兴杰 XEJUE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8 | 超泰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 | 7149037 | 兴杰 XEJUE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已注册 | 2009-01-05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与姚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0-18 | (2016)浙0521执1217之一号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与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9 | (2015)湖德商初字第360号 |
湖州高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 2015-06-11 | (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31号 |
长兴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 2015-06-11 | (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33号 |
浙江金丁子电源有限公司与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6-23 | (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