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锦官城成都,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76--78号,于2009年09月09日在成都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在向禹豪带领下,钱柜文化传播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文化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办公用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服务;销售:玩具,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76--78号
- 经理:
- 李钦跃
- 邮政编码:
- 6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成都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简称:
- 钱柜文化传播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文化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办公用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服务;销售:玩具。
- 营业执照号码:
- 510132000011304
- 发证机关:
- 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0-05-31
- 经营期限:
- 2011-09-08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
- 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津县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成都企业网 » 新津县 » 新津县五津镇
- 顺企编码:
- 1701616
成都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向禹豪 | 60% | 人民币6万元 |
李寿仙 | 40% | 人民币4万元 |
成都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备案 | / | / | 2017-02-17 |
投资人变更 | 李寿先; [新增] 向禹豪; | 李钦跃; [退出] 向禹豪; | 2010-05-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向禹豪,, | 李钦跃,, | 2010-05-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向禹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 | 2010-05-31 |
出资比例变更 | 向禹豪,60%; | 向禹豪,40%; | 2010-05-31 |
投资人变更 | 李寿先;向禹豪; | 李钦跃;向禹豪; | 2010-05-31 |
经理备案 | 向禹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向禹豪,经理 | 2010-05-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向禹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2010-05-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向禹豪,, | 李钦跃,, | 2010-05-31 |
章程备案 | 龚敬,监事 | / | 2010-05-31 |
成都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向禹豪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龚敬 | 监事 |
成都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新津市监罚字[2016]0002号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经查明,我局通过对“新津县虎山广告有限公司”等312户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或以信函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采用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调取社保缴费证明,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等方式,证实上述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以上事实由如下主要证据证明:证据一:我局以邮寄送达方式向“新津县虎山广告有限公司”等312户企业寄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新津县邮政局将上述信函退回,并附“改退批条”,证明在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到该企业。证据二:四川省新津县地方税务局和四川省新津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缴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6个月以上无纳税记录。证据三:新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上述企业6个月以上无社保缴费记录。定性及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上述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2016-04-29 | 2016-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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