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加加繁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成都加加繁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锦官城成都,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和宁街2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健康咨询,销售日用百货。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和宁街2号 -
经理:
张桂兰
经理手机:
1398210636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610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成都加加繁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加加繁华健康服务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健康咨询(不含医学诊断治疗),销售日用百货。
营业执照号码:510123000069955
发证机关:成都市温江工商局
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01日
所属分类:加工其他未分类公司 » 温江区加工其他未分类公司
所属城市:成都企业网 » 温江区 » 温江区柳城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624947

成都加加繁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桂兰87.600%262.8
王嘉华4.00%12
梁佐政1.700%5.1
沈秋华1.700%5.1
陈善兴1.700%5.1
蒲后誉1.00%3
代培述0.800%2.4
周惠生0.800%2.4
杨荣正0.700%2.1

成都加加繁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王嘉华监事
张桂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都加加繁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成都市温江工商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2016-05-27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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