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经营:家电用电动机, 电机 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崇仁镇湖村桥村外湖 -
- 固定电话:
- 86-0575839119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黄达兴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24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广利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孙祖国 | 70.0% | 人民币35万元 |
张渭亚 | 30.0% | 人民币15万元 |
嵊州市广利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电机、电机产品及配件;来料加工:塑料编织袋、纸管。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电机、电机产品及配件;来料加工:塑料编织袋、纸管。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 | 2014-12-03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08/17 至 2024/08/16 | 营业期限: 2004/08/17 至 2014/08/16 | 2014-12-0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851 | 行业代码:3850 | 2014-12-03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89 | 2008-06-16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崇仁镇湖村桥村外湖; 邮政编码: 31247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崇仁镇 | 住所: 嵊州市崇仁镇外湖村; 邮政编码: 31247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崇仁镇 | 2008-06-16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机、电机产品及配件;来料加工:塑料编织袋、纸管。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3950 |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机、电机产品及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3950 | 2008-06-1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89 | 2008-06-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孙祖国 | 丁凤华 | 2007-03-30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机、电机产品及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3950 |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机、电机产品及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3950 | 2007-03-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张渭亚;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姓名: 孙祖国; 出资额: 35; 百分比: 70% | 姓名: 高成; 出资额: 5; 百分比: 10% 姓名: 黄达兴; 出资额: 5; 百分比: 10% 姓名: 周飞娟; 出资额: 5; 百分比: 10% 姓名: 孙祖国; 出资额: 16; 百分比: 32% 姓名: 丁凤华; 出资额: 19; 百分比: 38% | 2007-03-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孙祖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张渭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姓名: 丁凤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高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孙祖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2007-03-30 |
嵊州市广利电器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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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祖国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渭亚 | 监事 |
嵊州市广利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州稽查罚〔2016〕1号 | 市国税局 |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州稽查罚〔2016〕1号 嵊州市广利电器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4年7月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41158.46元,进项税额6996.94元已于2014年9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取得不合法凭证入帐并结转成本,多列支成本支出,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减少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258.46元。 二、处罚决定 对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1倍的罚款计6996.94元;对取得不合法凭证入帐并结转成本多列支成本支出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减少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1倍的罚款计4125.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122.7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 2016-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