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 固定电话:
- 0575-83119618
- 经理:
- 宋长财
- 邮政编码:
- 3124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杨朝晖 | 51.00% | 人民币81.600000万元 |
浙江绿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40.0% | 人民币64万元 |
丁波 | 9.00% | 人民币14.400000万元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004A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7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丁波; 出资额: 14.4; 百分比: 9%企业名称: 浙江绿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出资额: 64;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杨朝晖; 出资额: 81.6; 百分比: 51% | 姓名: 丁波; 出资额: 64; 百分比: 40% 姓名: 杨朝晖; 出资额: 96; 百分比: 60% | 2013-11-21 |
姓名: 陈利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丁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马飞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童良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吴富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杨朝晖;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姓名: 丁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朝晖;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3-11-21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利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丁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马飞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童良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吴富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姓名: 杨朝晖;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姓名: 丁波;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朝晖;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3-11-21 |
住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69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2012-06-1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丝绸、服装、面料砂洗、印染、定型、洗涤。 | 一般经营项目: 丝绸、服装、面料砂洗、印染、定型、洗涤。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 | 2011-04-01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2-14 至 2021-2-13 | 营业期限: 2001-2-14 至 2011-2-13 | 2011-04-01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010 | 2008-07-03 |
注册号: | 注册号: 010 | 2008-07-03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丁波; 出资额: 64; 百分比: 40%姓名: 杨朝晖; 出资额: 96; 百分比: 60% | 姓名: 马忠金; 出资额: 5; 百分比: 10% 姓名: 丁波;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杨朝晖;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 | 2008-07-03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杨朝晖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丁波 | 董事 |
吴富海 | 董事 |
陈利邦 | 董事 |
童良财 | 董事 |
马飞厅 | 监事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1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1号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201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厅领导及绍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检查时绍兴市局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一瓶,并拍摄照片。经监测,氨氮值为52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2月9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水样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经环评并验收、我局执法人员告知采集水样超标的事实。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杨朝晖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6、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4]监字第Z427号)1份,证明你公司标准排放口氨氮浓度超标的事实。 7、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你公司月用水量。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嵊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8,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1950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2015-03-23 | ||
嵊环罚字〔2015〕2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2号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201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厅领导及绍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雨水切断系统有浑浊污水流出,执法人员采集水样一瓶,并拍摄照片。经监测,水样化学需氧量值为259mg/L,氨氮值为22.7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3月9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该污水因化粪池水和食堂废水管道没改好,导致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雨水切断系统流出,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采集水样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因化粪池水和食堂废水管道没改好,导致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雨水切断系统流出的事实。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杨朝晖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6、监测报告(嵊环监(2015)监字第038号)1份,证明你公司雨水切断系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超标的事实。 7、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你公司月用水量。 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嵊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6,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18150元(大写: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2015-04-22 | ||
嵊环罚字〔2015〕91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91号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根据执法检查,2015年9月22日,绍兴市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嵊州市环保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作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在企业的废水总排口取样一只。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绍兴市局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5]监字第298号),显示你公司废水COD值为227mg/l,氨氮值为79.2mg/l,属于超标排放。 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9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1455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 2016-01-07 | ||
嵊环罚字〔2015〕100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100号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201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涉嫌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管道进行排放。2015年12月10日及11日,分别对你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工人将未经处理完毕的污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通过暗管进行排放。执法人员采集水样经检测,PH、COD、氨氮值均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我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10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6年1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认为我局处罚依据不足、处罚额度过高、并要求免缴排污费,酌情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100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为证。 2016年2月22日,我局集体审议小组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审议认为,你公司向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标排放,“排放污染物”事实清楚;你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工人将未经处理完毕的污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通过暗管进行排放。此行为认定为“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适用法律准确;你公司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内,并不影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也不影响罚款计算方式,处罚额度准确;超标排污费问题不属于行政处罚内容,故不在此作答复。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及处理: 罚款人民币32.89万元(大写:叁拾贰万捌仟玖佰元)。 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 2016-02-23 | ||
嵊环罚字〔2015〕91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91号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根据执法检查,2015年9月22日,绍兴市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嵊州市环保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作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在企业的废水总排口取样一只。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绍兴市局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5]监字第298号),显示你公司废水COD值为227mg/l,氨氮值为79.2mg/l,属于超标排放。 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9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1455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 2016-01-07 | ||
嵊环罚字〔2015〕91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91号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根据执法检查,2015年9月22日,绍兴市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嵊州市环保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作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在企业的废水总排口取样一只。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绍兴市局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5]监字第298号),显示你公司废水COD值为227mg/l,氨氮值为79.2mg/l,属于超标排放。 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9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1455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 2016-01-07 | ||
嵊环罚字〔2016〕23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2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8957 组织机构代码证: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 201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一瓶,并拍摄照片。经监测,氨氮值为31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201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2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85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 2016-06-20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丹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2-26 | (2016)浙0683执3855号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子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3-19 | (2014)绍嵊商初字第198号 |
绍兴市镜湖新区梓杰容器厂与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6-22 | (2016)浙0602民初5476号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与开县恒基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 | 2014-12-09 | (2013)绍嵊商初字第111号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与周凯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9-28 | (2014)浙绍民终字第772号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杨朝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2016-01-14 | (2014)绍嵊催字第9号 |
绍兴市悦得藻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1-13 | (2015)绍越商初字第5945号 |
杭州恒龙化工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5-23 | (2016)浙0683执1248号 |
常熟市长城圆网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6-15 | (2015)绍嵊商初字第596号 |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裕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1-17 | (2016)浙0683民初4829号 |
管理留言和查看联系方式请登录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