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2号,于2003年05月26日在嵊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周良元带领下,金丽达房地产开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房地产投资、开发、买卖、出租。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2号 -
固定电话:
057583217073
经理:
周良元
邮政编码:
3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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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金丽达房地产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房地产投资 , 开发 , 买卖 , 出租 , 批发 , 零售:建筑材料
经营范围:
房地产投资、开发、买卖、出租。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营业执照号码:
330683000094368
发证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05月26日
职员人数:
11人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城市黄页:
嵊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
1749808

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良富40.0%人民币400万元
周良元20.0%人民币200万元
周浙峰20.0%人民币200万元
周良军20.0%人民币200万元

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7905注册号:9436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4
注册号: 94368 注册号: 652 2013-08-29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周良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周良元;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周良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良元;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3-08-29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5-26 至 2023-5-25营业期限: 2003-5-26 至 2013-5-25 2013-08-2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投资、开发、买卖、出租。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投资、开发、买卖、出租。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2013-08-29
出资方式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周浙峰 认缴出资额:200 持股比例:20% 实缴出资额:200 出资时间:2003-05-26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周浙峰 认缴出资额:200 持股比例:2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2013-08-29

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良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周良富监事

嵊州市金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地税稽罚〔2015〕27号市财税局

 

法定代表人:周良元,经营地址: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2,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683101000386 纳税人识别号:330683146357790

经我局于2012124日至20121230日对你单位 201011日至201112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8年稽查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882785.21元,企业未自行调整账户,2009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弥补2008年度亏损1828375.45元,还可弥补1054409.76元;

2、2010年度评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463.51元,稽查纳税调增2434528.42元,调减2410974.5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61970.39元;

3、2011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1888元,稽查纳税调增2008年度未转的开发成本1138304.13元,调减2351681元(补列土地增值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0875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6号),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或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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