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档家纺产品的企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要生产:大提花色织真丝面料、丝棉交织、化纤色织和系列真丝服饰面料。产品远销欧、美、日本及香港地区。公司位于中国浙江嵊州市嵊州市领带工业园区二路1号。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高翔路18号 -
固定电话:
86-057583352518
经理:
商华荣
经理手机:
13758533602
邮政编码:
3124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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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300588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简称:
康发领带织造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针织服装、服饰;领带面料织造。
营业执照号码:
330683000041852
发证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8-04
经营期限:
2035-03-09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
成立时间:
2005年03月10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领带
所属城市黄页:
嵊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
1750392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马哲萍50%人民币50.0万元
商华荣50%人民币50.0万元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高翔路18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加佳路67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2016-08-04
住所变更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高翔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加佳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2016-08-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578A注册号:4185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578A注册号:4185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2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5-3-10 至 2035-3-9营业期限: 2005-3-10 至 2015-3-9 2015-02-09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5-3-10 至 2035-3-9营业期限: 2005-3-10 至 2015-3-92015-02-09
住所变更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加佳路67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三江街道住所: 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三江街道2014-05-20
出资方式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马哲萍 认缴出资额:50 持股比例:50% 实缴出资额:50 出资时间:2005-03-10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马哲萍 认缴出资额:50 持股比例:5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2014-05-20
住所变更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加佳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三江街道住所: 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三江街道2014-05-20
注册资本变更100502010-01-08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商华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马哲萍监事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州稽查罚〔2016〕2号市国税局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州稽查罚〔2016〕2号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1年度至2014年度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926418.88元,应缴增值税157491.22元,未入帐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少计收入,减少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615.38元。 3、少计收入,减少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064.10元。4、少计收入,减少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0446.24元。

二、处罚决定

对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未入帐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0.5倍的罚款计78745.61元。对少计收入减少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0.5倍的罚款计961.54元。对少计收入减少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0.5倍的罚款计1106.41元。对少计收入减少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0.5倍的罚款计19907.1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720.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2016-01-04

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吴某、周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1-29 (2016)浙0683刑初37号
俞玉灿与嵊州市康发领带织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1-29 (2015)绍嵊民初字第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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