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南山湖精制茶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嵊州市南山湖精制茶厂,一家自2012年09月04日起就在交通便利的扎根的茶叶包装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嵊州市长乐镇福全村(西殷),我们以生产、销售:茶叶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南山湖精制茶已有12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钱连德,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嵊州市长乐镇福全村(西殷) -
厂长:
钱连德
厂长手机:
139****5691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2400
传真号码:
86-575-83783778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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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嵊州市南山湖精制茶厂
简称:南山湖精制茶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茶叶(绿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
营业执照号码:330683000078369
发证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9月04日
所属分类:茶叶包装公司
所属城市:嵊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1755097

嵊州市南山湖精制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钱连德100%人民币200万元

嵊州市南山湖精制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不含铁铸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不含铁铸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0-08-11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不含铁铸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产、销售:茶叶(绿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2020-04-2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L12532947B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125329472016-07-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32947B注册号:********7836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07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1530 行业代码:05132013-08-22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1530行业代码:05132013-08-2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初制茶。2013-08-2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茶叶(绿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许可经营项目:2013-08-22

嵊州市南山湖精制茶厂的行政处罚

嵊市监案字〔2015〕第3号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没收1800kg大米(包括33袋*50kg检验不合格的袋装大米和150kg浸泡在水槽里的泛黄大米); 二、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警告的处罚。 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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