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黄泽镇三王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5-8350300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吕秀平
- 电子邮件:
- zjszyg3500098@163.com
- 邮政编码:
- 312455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吕秀平 | 70.0% | 人民币700万元 |
袁育森 | 30.0% | 人民币300万元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262B | 注册号:********6172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9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0 | 1010 | 2013-05-30 |
实收资本变更 | 1000 | 1010 | 2013-05-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袁育森;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姓名: 吕秀平;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70% | 姓名: 袁育森; 出资额: 303; 百分比: 30% 姓名: 吕秀平; 出资额: 707; 百分比: 70% | 2013-05-3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暂定)叁级、水泥制品及构件。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暂定)叁级、水泥制品及构件。*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 | 2011-06-02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1-23 至 2021-11-22 | 营业期限: 2001-11-23 至 2011-11-22 | 2011-06-02 |
姓名: 吕秀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袁育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吕秀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袁育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1-06-02 | |
注册号: ********61722 | 注册号: ********937 | 2011-06-02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吕秀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袁育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吕秀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袁育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1-06-0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1722 | 注册号: ********937 | 2011-06-02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暂定)叁级、水泥制品及构件。*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3121兼营: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民用建筑拆.修.销售商品混凝土.*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3121兼营: 经营方式: | 2004-03-04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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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秀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袁育森 | 监事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6〕40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40号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35269262B 法定代表人:吕秀平 住 所:嵊州市黄泽镇三王工业园区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有沉淀回用池,同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秀平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 2016-08-01 | ||
嵊运罚决字[2015] 第33068351201500070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3日,申保峰(驾驶员)驾驶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浙D.H2106自卸车, 从嵊州市后枣园地段载运黄沙到嵊州市永固公司。10时10分许该车途经嵊州市黄泽叶家地段,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沈鄂标、竺武君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4-27 | ||
嵊运罚决字[2015] 第3306835115100002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2日,当事人申保峰驾驶嵊州市永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浙D.H2106重型自卸货车,从嵊州市后枣园载运黄沙到嵊州市永固公司。09时20分许,该车途径嵊州市叶家地段,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元整。 | 2015-06-24 | ||
嵊运罚决字[2015] 第3306835115000011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16日,驾驶员申保峰驾驶嵊州市永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浙D.H2106重型自卸车,从嵊州市污水处理厂载运黄沙到嵊州市黄泽镇。10时50分许该车途经104国道屠家村地段,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15-09-18 | ||
嵊运罚决字[2015] 第3306835115000020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20日,驾驶员申保峰驾驶嵊州市永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浙D.H2106自卸车,从嵊州市三界镇载运黄沙到浙江省上虞市。10:00许该车途经104国道嵊州市三界镇下市头地段,被嵊州所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2015-10-22 | ||
嵊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35116000063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4月19日,驾驶员申保峰驾驶嵊州市永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浙D.H2106重型自卸货车,从嵊州市浦口载运黄沙石子到嵊州市建筑工地。10:50该车途经嵊州市浦南大道桥头地段,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所载的黄沙石子超过车厢整体高度,该车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黄沙石子脱落、扬撒。嵊州市永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6-13 | ||
浙绍嵊公路罚〔2016〕A65号 | 嵊州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6月13日00时00分驾驶员张方明驾驶车牌号为浙DH2106的重型自卸货字,装运石子从嵊州前良到嵊州三王,途经嵊张线12K+000M时,嵊州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嵊州市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51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51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6-13 | ||
浙绍嵊公路罚〔2016〕A138号 | 嵊州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10月09日00时00分驾驶员王文龙驾驶车牌号为浙DE8311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装运水泥从黄泽到嵊州,途经嵊张线K2+300时,嵊州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嵊州市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3237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37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10-10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嵊州市恒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 吕秀平 | 黄泽工业园区(三王) | 90.0%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张亚良与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0-21 | (2016)浙0683民初4893号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亚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29 | (2015)绍嵊民初字第3399号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亚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5-24 | (2016)浙06民终1847号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2-09 | (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34-1号 |
张亚良、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2016-10-21 | (2016)浙06民申123号 |
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蒲飞尧、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 | 2014-12-03 | (2014)浙绍辖终字第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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