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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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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5)83268836
- 经理:
- 黄陈旺
- 电子邮件:
- zhaozs195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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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5-8326883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陈旺 | 40% | 人民币1200.0万元 |
黄梨贤 | 30% | 人民币900.0万元 |
黄梨建 | 30% | 人民币900.0万元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陈旺; ; 姓名: 黄梨建; ; 姓名: 黄梨贤; ; | 姓名: 黄陈旺; ; 姓名: 黄梨建; ; 姓名: 黄梨贤; ; | 2019-03-26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9-03-26 |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冷轧钢带、冷轧钢板、冷轧冲件、钢带制管、净水剂(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 生产、销售:冷轧钢带、冷轧钢板、冷轧冲件。 | 2019-01-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779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1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779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10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黄陈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黄梨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黄梨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胡云国;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黄陈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1-05-2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黄梨建;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姓名: 黄梨贤;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姓名: 黄陈旺;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40% | 姓名: 黄建泽;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程文武;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黄陈旺;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林祥夫;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胡云国;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30% | 2011-05-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冷轧钢带、冷轧钢板、冷轧冲件。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冷轧钢带、冷轧钢板、冷轧冲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 | 2011-05-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黄陈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黄梨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黄梨贤;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胡云国;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黄陈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1-05-2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梨建;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黄梨贤;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黄陈旺; 出资额: ; | 姓名: 黄建泽;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程文武;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黄陈旺; 出资额: ; 姓名: 林祥夫;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胡云国; 出资额: ; [退出] | 2011-05-23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黄陈旺 | 执行董事 |
黄梨贤 | 监事 |
黄梨建 | 经理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4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4号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08349 组织机构代码证:78291777-9 法定代表人:黄陈旺 住 所: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分区 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东北面的酸洗生产线边的围墙上有一白色暗管,现场未排放污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暗管。2015年3月2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陈旺进行调查询问,当日下午,你公司对暗管进行封堵拆除。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私设暗管、3月23日将暗管封堵拆除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环评并验收,私设暗管的事实。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黄陈旺身份。 5、验收文件(嵊市环建验[2009]15号)1份,证明你公司经环评并验收的事实。 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暗管已拆除,故不再责令限期拆除,鉴于你公司积极清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嵊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10及第七条(二),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 2015-05-07 | ||
嵊环罚字〔2015〕12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12号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08349 组织机构代码证:78291777-9 法定代表人:黄陈旺 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分区 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冷轧车间在正常生产,酸洗车间未生产。201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陈旺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年产5万吨钢带生产项目经环保审批,并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酸洗车间废水经收集后用泵回收,但泵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管外排至环境。 我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嵊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6,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肆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 2015-06-26 | ||
嵊环罚字〔2015〕37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37号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08349 组织机构代码证:78291777-9 法定代表人:黄陈旺 住 所: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分区 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车间在正常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酸雾废气塔中的风机轴承已损坏,致使酸雾废气处理塔不能正常处理酸洗生产线产生的酸雾废气,最终导致酸雾废气直接外排环境。2015年7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陈旺进行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3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因你公司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2015-09-28 | ||
嵊环罚字〔2015〕71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71号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08349 组织机构代码证:78291777-9 法定代表人:黄陈旺 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分区 201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曹家洋工业园区内的东坑渠有大量黄色水流出。经排查是从你公司流出。2015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陈旺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9月21日在做基建,下午挖掘机作业时把废酸桶的收集管挖破,导致废酸流出至地面并从雨水管流出。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污水长时间渗漏。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5年11月5日,你公司向法规科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你公司因基建施工将废酸桶的收集管挖破,导致废水流出至地面并从雨水管流出,公司第一次碰到此类事件,组织人员积极自救,但未及时报告,已作深刻检讨;2、9月22日被我局查获后积极配合主动整改。请求考虑到公司非主观故意,诚心改正,措施紧跟的情况下,酌情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71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为证。 2015年11月9日,我局集体审议小组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审议认为,你公司事故虽造成一定影响,但在发生事故时已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酌情依法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63000元(陆万叁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 2015-12-17 | ||
嵊环罚字〔2016〕53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53号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陈旺 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分区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东面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外堆积有袋状铁屑及废轧制油的混合物,车间的锅炉房外地上有一堆废铁屑及废轧制油的混合物。当日,对你公司法人黄陈旺及员工金建国进行询问调查。2016年8月12日对你公司员工周厚峰进行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铁屑及废轧制油的混合物等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在车间外面及车间里面的锅炉门外地上,你公司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 我局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 2016-09-14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5376205 | 图形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已注册 | 2006-05-26 |
![]() | 5376205 | 图形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已注册 | 2006-05-26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4997344U | 实用新型 | 2016-01-27 | 切边焊接一体机 | 机床;不包含在其他类目中的金属加工 | 黄梨建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萱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丁新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2015-08-05 | (2015)宝执字第2065号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坤达物资经营部管辖裁定书 | 2014-09-17 | (2009)浙绍辖终字第361号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与姚爱荷、叶娇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 2015-10-23 | (2015)温乐执民字第245-3号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与姚爱荷、叶娇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 2014-11-14 | (2014)浙温商终字第1894号 |
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与姚爱荷、叶娇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 2014-10-28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574号 |
原告绍兴泰力冷轧钢有限公司与上被告海博萱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丁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1-26 |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5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