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是不干胶标签、丝印、水转印、家电标牌铭板、水洗镭射金银转印、正转印、反转印、BC标、工艺品标牌面膜、薄膜开关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独资企业,公司总部设在浙江宁波,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慈溪市掌起镇329国道北侧陈家东侧
- 固定电话:
- (0574)
- 部长:
- 周青
- 邮政编码:
- 3153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钟奇良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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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3371 | 注册号:3992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4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钟奇良;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姓名: 陈雪英;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2011-11-0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 2011-11-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钟奇良 | 陈雪英 | 2011-11-07 |
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的行政处罚
慈文广新罚字﹝2016﹞第17号 | 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投资人:钟奇良,居民身份证号:XXXXX;住所:慈溪市掌起镇329国道北侧陈家东侧;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 2016年5月16日10时40分,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对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慈掌路633号三楼的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依法开展检查。该企业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在对该企业残次品仓库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印有“SABBA®”和“ Jimmy Styke®”字样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丝网印刷成品各一张。经调查,该两张印刷品为其单位以前印刷时留下的残次品,两种印刷品违法所得共八百六十元。 2016年5月17日本局依法对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涉嫌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本局依法现场调查、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明证据等方式方法,获取以下证据: 1、2016年5月16日由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投资人钟奇良签字确认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实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进行检查,并查获你单位涉嫌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 2016年5月17日由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投资人钟奇良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编号:2016017001—2016017006)各一份,印证了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以及你单位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2016年5月17日由钟奇良向调查人员提供的慈溪市润发丝网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钟奇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单位、投资人的合法资格。 4、2016年5月18日,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向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你单位违法记录,2016年5月18日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回复的案件调查证明,证实你单位未曾发生相同的违法行为。 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2016年6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据此,本局认定:你单位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你单位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适用《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10天,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54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附后。 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12日 附录: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 2016-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