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汇力电机厂专业生产吸油烟机电机、洗衣机电机、风扇电机,各类通风器电机、交流变频调速电机、单相、三相特种变压器、纺织机械专业电机、电机部件等。产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号0002757)企业通过ISO9001认证,同时对产品承诺终身保修。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 -
- 厂长:
- 吴玲君
- 厂长手机:
- 13906746271
- 邮政编码:
- 315333
- 传真号码:
- 86-0574-6353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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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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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君 | 100% | 人民币180万元 |
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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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95XQ | 注册号:39999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1-20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玲君 | 吴剑锋 | 2016-01-20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吴玲君;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吴剑锋;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100% | 2016-01-2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39999 | 注册号: 128 | 2012-06-20 |
注册号: 39999 | 注册号: 128 | 2012-06-20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吴剑锋;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吴剑锋;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4.44% 姓名: 吴剑锋;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55.56% | 2012-06-20 |
改制变更 | 无 | 无 | 2007-06-1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吴剑锋;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4.44% 姓名: 吴剑锋;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55.56% | 姓名: 吴剑锋;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 | 2007-06-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电机、电器配件、塑料制品、模具制造。行业代码: 3919 | 经营范围: 电机、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汽车货运。行业代码: 3919 | 2007-06-13 |
注册资本变更 | 180 | 20 | 2007-06-13 |
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行政处罚
慈林罚决字【2015】第006号 | 市农业局 | 本机关在2015年2月3日的检查中发现慈溪市汇力电机厂超过林地审批范围建造厂房,导致林地被破坏。本机关于同日对慈溪市汇力电机厂以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慈溪市汇力电机厂于2003年9月经浙江省林业厅批准审批出林地占用手续,地点为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集体林地后峰山,林地面积为1.6公顷。在后期发展中,慈溪市汇力电机厂超过林地审批范围建造厂房,导致林地被破坏。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未经审批占用林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本机关委托象山县大象林业技术服务处于2015年2月4日对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擅自改变的林地面积进行测量,测得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擅自占用林地面积为910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本机关于2014年2月5日向当事人慈溪市汇力电机厂告知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和林种,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本机关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并表示无异议,故视为慈溪市汇力电机厂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坐落方位和现状; 2、法人代表吴剑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他是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负责人,并超过林地审批范围建造厂房的事实; 3、匡堰镇王家埭村主任岑国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权属于王家埭村集体所有的事实; 3、象山县大象林业技术服务处出具的大象林业鉴字[2015]第004号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和林种; 4、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所占的林地系为王家埭村的集体山,山名叫后峰山; 5、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司的组织属性; 6、文号为浙林地审字[2003]第809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慈溪市汇力电机厂审批过林地的事实; 7、吴剑锋、岑国芳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各一份,证明了各自的身份情况。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明知改变林地用途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仍然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超过审批范围占用林地,导致林地被破坏,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一项“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向慈溪市汇力电机厂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林罚先告字【2015】第006号),告知当事人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慈溪市汇力电机厂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要求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慈溪市汇力电机厂处以:1、罚款9100元(按每平方米10元);2、责令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林地恢复原状。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 帐号:95240101341000167)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人:孙洪立 执法证号码:1202100017 承办人:陆武辉 执法证号码:1202100018
慈溪市林业局(公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 2015-02-10 |
慈溪市汇力电机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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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39632 | 汇力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已注册 | 2003-12-11 |
![]() | 3839633 | 汇力 | 机械设备 | 7 | 注册申请部分驳回 | 2003-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