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万杰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气动工具的企业.承接国内外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生产。自建厂以来,本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不断开拓,不断取进,创新,精益求精的精神.生产的产品供应给台资企业并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玉环县 浙江省玉环县城关镇下斗门
- 固定电话:
- (0756)86 0576 7280381
- 总经理:
- 董先达
- 邮政编码:
- 317600
- 传真号码:
- 86 0576 728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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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玉环市万杰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葛兰英 | 50% | 人民币150万元 |
董先达 | 50% | 人民币150万元 |
玉环市万杰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董先达;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姓名: 葛兰英;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 姓名: 董先达;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姓名: 葛兰英;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2015-03-11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3 | 2015-03-11 |
住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玉城街道下斗门;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下斗门; 邮政编码: 3176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2015-03-11 |
住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玉城街道下斗门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下斗门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玉城街道办事处 | 2015-03-1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董先达; 出资额: ; 姓名: 葛兰英; 出资额: ; | 姓名: 董先达; 出资额: .; 姓名: 葛兰英; 出资额: .; | 2015-03-1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5-03-11 |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 + 9900% ) | 3 | 2015-03-1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董先达;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姓名: 葛兰英;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姓名: 董先达; 出资额: 0.9; 百分比: 30% 姓名: 叶兰建; 出资额: 0.9; 百分比: 30% 姓名: 葛兰英; 出资额: 1.2; 百分比: 40% | 2009-08-04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8-4 至 2029-8-3 | 营业期限: 2001-8-10 至 9999-9-9 | 2009-08-04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股份合作制 | 2009-08-04 |
玉环市万杰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葛兰英 | 执行董事 |
葛兰英 | 经理 |
董先达 | 监事 |
玉环市万杰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玉国税稽罚〔2015〕51号 | 县国税局 | 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国税稽罚〔2015〕51号 玉环县万杰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102173093952X) 处罚立案时间2015.7.21葛兰英 我局于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玉环县万杰机械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份注册登记,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兰英,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配件、手动工具、紧固件制造。企业地址: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下斗门。联系电话: 13905866268 13967676320。 纳税申报情况:2011年你单位应税货物销售额5078100.53元,销项税额863277.11元,进项税额605340.97元,实际抵扣税额605340.97元,应纳增值税额257936.14元,税负率约58%。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1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8月 31日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你单位具体负责人董先达去路桥市场采购材料,取得由第三方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你单位没有向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购买过钢材,具体如下: 发票号码 发票代码 开票日期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02149652 3300103140 2011/06/15 碳元45# 50440.60 8574.90 02199119 3300103140 2011/06/21 碳元45# 93270.94 158566 03254361 3300111140 2011/09/19 碳元45# 13205.13 2244.87 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入帐,并已在取得发票的当月或 次月向玉环县国税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额 26675.8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对应追缴的增值税处以1倍的罚款计26675.83元。 以上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