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海宁经济开发区硖仲路420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印刷机械、包装机械、制造、加工;机械修理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宁经济开发区硖仲路420号 -
固定电话:
86-573-702448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维镛
经理手机:
135****1151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4400
传真号码:
86-573-702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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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
简称:海宁人民机械
主要经营产品:包装机械 ; 相关配件
经营范围:印刷机械、包装机械、制造、加工;机械修理
营业执照号码:330481000046426
发证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2-2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1999年02月12日
注册资本:108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多功能包装机公司
所属城市:海宁企业网
顺企编码:4442809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宇诚50.0%人民币540万元
张维镛20.0%人民币216万元
张利娟15.00%人民币162万元
张敏娟15.00%人民币162万元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051K注册号:********4642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2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海宁经济开发区硖仲路420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昌街道住所: 硖石塘南东路96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硖石街道2011-11-07
注册资本(金)变更10805802009-06-22
实收资本变更10805802009-06-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张利娟; 出资额: 162; 百分比: 15%姓名: 张敏娟; 出资额: 162; 百分比: 15%姓名: 张维镛; 出资额: 216; 百分比: 20%姓名: 张宇诚; 出资额: 540; 百分比: 50%姓名: 张利娟; 出资额: 87; 百分比: 15% 姓名: 张敏娟; 出资额: 87; 百分比: 15% 姓名: 张维镛; 出资额: 116; 百分比: 20% 姓名: 张宇诚; 出资额: 290; 百分比: 50% 2009-06-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46426 注册号: ********428 2009-03-12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9-2-12 至 2029-2-11营业期限: 1999-2-12 至 2009-2-11 2009-0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张维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张维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张宇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陆小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维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维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2006-09-27
变更注册号********428********4872006-09-2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硖石塘南东路96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 住所: 硖石塘南东路96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 2006-09-27
注册资本(金)变更580200.582006-09-27
企业类型变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它有限责任公司2006-09-27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印刷机械、包装机械、制造、加工;机械修理行业代码: 3642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经营范围: 印刷机械.包装机械.制造.加工.机械修理 &行业代码: 3642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2006-09-2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张利娟;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7; 百分比: 15%姓名: 张敏娟;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7; 百分比: 15%姓名: 张维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16; 百分比: 20%姓名: 张宇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90; 百分比: 50%姓名: 张维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98.34; 百分比: 493% 企业名称: 海宁市伊桥乡资产经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陆葛松; 出资额: 102.24; 百分比: 50.97%;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06-09-27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张维镛执行董事
张维镛总经理
张宇诚监事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海地税稽罚[2015]38号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维镛,经营地址:海宁经济开发区硖仲路420号,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481101001501 纳税人识别号:330481710969051。 经我局于2015年03月30日至2015年05月25日对你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检查发现,你单位2012年9月新增“资本公积”7161234.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025号)第二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企业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你单位未就“资本公积”增加部分贴花,造成少缴2013年度印花税3580.60元。 (2)检查发现,你单位2012年至2013年销售废料、纸箱等,金额合计248638.50元,其中2012年度130652.40元(价:111668.72元,税:18983.68元),2013年度117986.10元(价:100842.82元,税:17143.28元),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入账,且由股东张维镛取得并用于个人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收入用于你单位股东张维镛个人消费的行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你单位未扣缴,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612.50元,其中2012年度19015.28元(其中3月份三笔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115.20元发生已超三年,故不再补扣),2013年度23597.22元;同时,由于收入未入帐,造成少计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1668.72元,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842.82元。 (3)检查发现,你单位2012年1月第66号,6月第13号,7月第19号,8月第2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经营业务费中列支赠送客户代表个人的山核桃、包等礼品金额合计1528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赠送客户代表个人礼品应按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你单位未代扣代缴,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737.20元(其中1月份一笔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20元发生已超三年,故不再补扣)。 (4)检查发现,你单位2012年1月第29号记账凭证在“制作费用—机物料”中列支驾驶员费XX的柴油费、过境费计金额50090元,经核实,该部分费用实为个体运输户周XX为你单位服务发生的运输费用,且该运输户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因你单位未调整,造成少计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90元。 (5)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11月第14号记账凭证在“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中列支海宁市XX团有限公司演出费6000元,经核实,该部分费用实为你单位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你单位在年度清缴时未调整,造成少计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6)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度出售“固定资产—汽车”四辆,取得收入235000元(价:225961.54元,税:9038.46元),取得的收入由股东张维镛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收入用于你单位股东张维镛个人消费的行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你单位未扣缴,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7000元。 (7)检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5月第33号,12月第121号及139号记账凭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营业外支出”中报损财产一批(包括前述四辆汽车),报损金额514913.17元,该财产报损已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经核实,该部分报损财产中,部分机器设备报损金额计16614.11元尚在公司并未损失,报损四辆汽车账外取得收入225961.54元未冲减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以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企业应税收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因你单位在年度清缴时未调整,造成少计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2575.65元。 (8)检查发现,你单位“应付账款”科目应付南京XX物资设备供应站4490元,应付无锡XX机械有限公司37291元的货款,至2013年底,账龄已超两年且相互未对账,经核实,上述款项你单位已不须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因你单位未计,造成少计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781元。 (9)根据上述第(1)、(2)、(4)、(5)、(7)、(8)条,你单位2012年度清缴反映应纳税所得额2002854元,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295.5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758.72元,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5579776元,企业清缴时已缴500713.50元,自查补缴16823.88元,本次检查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40439.68元;2013年度清缴反映应纳税所得额1386404.75元,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27.28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7618.87元,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471012.73元,企业清缴时已缴346601.19元,自查补缴27506.82元,本次检查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96904.72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8倍的罚款,计金额109875.5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以上少缴印花税的违法行为属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决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1790.3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以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49892.4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1558.2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硖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2015-07-30
海综执罚字〔 2016 〕第101号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处罚单位自2015年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综执责改〔2016〕302号)后,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于2016年5月14日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16-05-31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6098877人民;RENMIN机械设备7商标变更完成2007-06-11
638507人民机械设备7商标无效1992-04-28
6098877人民;RENMIN机械设备7商标变更完成2007-06-11
638507人民机械设备7商标无效1992-04-28

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平阳县塑料彩印厂与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01-13 (2008)嘉民二终字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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