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http://www.nhyongqiang.com 我公司系集日化用品和塑胶用品的生产、加工为一体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产品主要供应美元店和世界各地的批发商、零售商。

公司一贯以“严格的质量管理、锐意进取的精神、精诚的团结合作、广泛的友好交往”为经营理念。

多年来,公司以稳定的产品质量和诚信的经营理念赢得众多国内外同行和客户的赞誉。公司产品的经由多家外贸公司远销欧美、东南亚、港台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深受中外客户的青睐。


工厂面积: 5000㎡ .  
员工人数: 目前为100多人.
主要产品: 洗手液、无水洗手液、空气清新剂、固体芳香剂、香水、汽车香水、香片、香珠、除臭剂、按飘香、蓝泡泡、洁厕灵、樟脑丸、樟脑块、奈丸、防蛀块、湿巾、婴儿湿巾等.
生产流程: 设计-模具制造-注塑-生产-装配-包装,
这系列流程全部由我 公司独自完成。您只需提供您的样品或想法,剩下的工作请交给我们。
生产范围:
1) 日化系列:我们可以为您生产各种精细日化用品
2) 塑胶系列:我们可以为您生产各种塑料橡胶产品
3) 包装:我们可以为您量身订制外包装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中国 浙江 宁海县 西店镇滨海西路197号
固定电话:
(0977)86 0574 25552739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徐永强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5613
传真号码:
86 574 65181269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518726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简称:和逸日化用品
主要经营产品:芳香胶体;芳香器;空气清新剂(香座、香膏);固体清新剂;按飘香;蓝泡泡;挂卡蓝泡泡;防蛀块;除臭剂;洁厕剂;洗手液;无水洗手液;湿巾;汽车香水;头灯;自发电手电筒;太阳能手电筒;提灯(矿灯);工具灯
经营范围:洗手液、空气清新剂、兰泡泡、塑料制品制造、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26000060599
发证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
成立时间:2010年06月07日
职员人数:50人
所属分类:防蛀用品公司
所属城市:海西企业网
顺企编码:4453619

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云涛50%人民币75万元
徐静芸30%人民币45万元
王双燕20%人民币30万元

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玩具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洗手液、空气清新剂、兰泡泡、塑料制品制造、加工。2020-09-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6497注册号:********6059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6497注册号:********6059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徐静芸徐永强2012-08-27
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静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永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2-08-27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4119 行业代码:26002012-08-2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王双燕; 出资额: 30; 百分比: 20% 姓名: 徐静芸; 出资额: 45; 百分比: 30% 姓名: 徐云涛; 出资额: 75; 百分比: 50% 姓名: 王双燕; 出资额: 30; 百分比: 20% 姓名: 徐永强;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80% 2012-08-2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静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永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2-08-27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双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徐静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徐云涛;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王双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徐永强;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2-08-2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静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永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2-08-27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4119行业代码:26002012-08-2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静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王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永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2-08-27

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徐静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双燕监事

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宁市监处〔2016〕107号宁海县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2016〕107号;
      案件名称: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徐静芸;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2016年3月22日,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放有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16年3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明知“ ”为意大利GUCCIO GUCCI S.P.A (SOCIETE ITALIENNE)公司所有,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委托宁海县西店一印刷厂(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情况)印制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外包装纸,于2015年12月10日开始,生产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前述洗手液5760瓶,并于2016年3月5日以2.4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5755瓶,库存5瓶。违法经营额共13824元。2016年3月22日,被本局查获,依法扣押前述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5瓶。 另经查明:“ ”是意大利GUCCIO GUCCI S.P.A (SOCIETE ITALIENNE)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香料制品,精油,化妆品,发水,香水,花露水,个人除臭剂,肥皂,肥皂液,人体用梳妆奶液及化妆奶液,人体用梳妆油及化妆油,泡沫浴液,淋浴和淋浴用化妆制剂,淋浴用盐,专用权期限“2006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3日”,从而依法取得前述商标的专用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上标注有与 “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外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5瓶; (三)罚款27648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6-05-25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海县工商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5-10
2016-05-10
宁市监处〔2016〕107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3月22日,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放有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16年3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明知“ ”为意大利GUCCIO GUCCI S.P.A (SOCIETE ITALIENNE)公司所有,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宁波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委托宁海县西店一印刷厂(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情况)印制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外包装纸,于2015年12月10日开始,生产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前述洗手液5760瓶,并于2016年3月5日以2.4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5755瓶,库存5瓶。违法经营额共13824元。2016年3月22日,被本局查获,依法扣押前述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5瓶。 另经查明:“ ”是意大利GUCCIO GUCCI S.P.A (SOCIETE ITALIENNE)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香料制品,精油,化妆品,发水,香水,花露水,个人除臭剂,肥皂,肥皂液,人体用梳妆奶液及化妆奶液,人体用梳妆油及化妆油,泡沫浴液,淋浴和淋浴用化妆制剂,淋浴用盐,专用权期限“2006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3日”,从而依法取得前述商标的专用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和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上标注有与 “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外包装上标注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 ”字样的洗手液5瓶; (三)罚款27648元。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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