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07号,于2009年04月17日在海盐成立。在张培兵带领下,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新农村建设投资资等业务)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乡管网建设;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及出租,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07号
- 固定电话:
- (0573)
- 经理:
- 张培兵
- 邮政编码:
- 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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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6180159 |
座机号码 | 0573-8618015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海盐县两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125.300000万元 |
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两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新增] | 企业名称: 海盐县中欧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退出] | 2021-02-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单利锋;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单利锋; : ; 职位: 经理; 姓名: 吴龙;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张伟良;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陈俊杰; : ; 职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单利锋;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单利锋; : ; 职位: 经理; 姓名: 董晏;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20-09-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单利锋 | 单利锋 | 2020-09-2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新农村建设投资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乡管网建设;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及出租;水环境治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绿化养护;建筑材料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新农村建设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乡管网建设;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及出租。 | 2020-09-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单利锋 | 张培兵 | 2019-07-3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新农村建设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乡管网建设;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及出租。 | 一般经营项目: 新农村建设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乡管网建设。 | 2016-12-29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中欧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企业名称: 海盐县武原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退出] | 2016-12-29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海盐县中欧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5125.3;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海盐县武原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出资额: 5125.3;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2016-12-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董晏;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张培兵;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培兵;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黄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王金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许建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张李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张培兵;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张培兵;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6-04-2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07号;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武原街道 | 住所: 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207号;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武原街道 | 2016-04-28 |
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培兵 | 执行董事 |
张培兵 | 经理 |
董晏 | 监事 |
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9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兵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78号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执移函武字[2015]010号),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海北东路部分(368号图斑),占地面积419平方米(折0.628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经询问,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古荡河部分,为桥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积419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部分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该地块面积为419平方米(折0.629亩)。当事人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进行海盐县海北东路(桩号0+472至华丰路)工程项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块为该工程项目中的一座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占用的地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对该地块进行项目施工建设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该地块占地面积419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桥梁); 3、对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9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兵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78号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执移函武字[2015]010号),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海北东路部分(368号图斑),占地面积419平方米(折0.628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经询问,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古荡河部分,为桥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积419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部分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该地块面积为419平方米(折0.629亩)。当事人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进行海盐县海北东路(桩号0+472至华丰路)工程项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块为该工程项目中的一座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占用的地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对该地块进行项目施工建设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该地块占地面积419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桥梁); 3、对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9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兵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78号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执移函武字[2015]010号),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海北东路部分(368号图斑),占地面积419平方米(折0.628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经询问,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古荡河部分,为桥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积419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部分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该地块面积为419平方米(折0.629亩)。当事人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进行海盐县海北东路(桩号0+472至华丰路)工程项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块为该工程项目中的一座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占用的地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对该地块进行项目施工建设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该地块占地面积419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桥梁); 3、对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9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兵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78号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执移函武字[2015]010号),称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海北东路部分(368号图斑),占地面积419平方米(折0.628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经询问,海盐县武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古荡河部分,为桥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积419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的部分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该地块面积为419平方米(折0.629亩)。当事人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进行海盐县海北东路(桩号0+472至华丰路)工程项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块为该工程项目中的一座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占用的地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东,古荡佳苑以北,金洲阳光以东,华丰路以南对该地块进行项目施工建设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该地块占地面积419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桥梁); 3、对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