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于2009年09月18日在海盐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在林军带领下,澉浦古镇开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 -
固定电话:
0573-86514900
经理:
俞国平
电子邮件:
987358209@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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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9873582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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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3-865149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
澉浦古镇开发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31901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6-04-19
经营期限:
2059-09-17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9年09月18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其他软件开发
所属城市黄页:
海盐企业网
顺企编码:
4460436

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人民币5000万元

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朱海良穆云飞2022-08-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朱海良;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朱海良;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袁毅春; : ; 职位: 监事; 姓名:卫琴莉;:;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穆云飞;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穆云飞;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袁毅春; : ; 职位: 监事; 姓名:卫琴莉;:;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8-11
法定代表人变更穆云飞朱虹2022-04-26
章程备案--2022-04-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穆云飞;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穆云飞;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袁毅春; : ; 职位: 监事; 姓名:卫琴莉;:;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朱虹;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朱虹;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袁毅春; : ; 职位: 监事; 姓名:卫琴莉;:;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4-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朱虹;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朱虹; : ; 职位: 经理; 姓名: 袁毅春;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卫琴莉;:; 职位: 财务负责人; [新增]姓名: 周梅英;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虹;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朱虹; : ; 职位: 经理; 姓名:沈雪琴;:; 职位: 财务负责人; [退出]2022-03-16
经营范围变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与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2018-11-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周梅英;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虹;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朱虹; : ; 职位: 经理姓名: 朱虹;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林军;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林军; : ; 职位: 经理 [退出]2018-03-26
法定代表人变更朱虹林军2018-03-26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2018-03-26

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林军执行董事
林军经理
朱虹监事

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0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移交函,将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的相关资料移交查处。201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队员前往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地块为当事人建设占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用地合法手续。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证实了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占地约为0.7亩,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于2014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2.63亩,占用地块用于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和农资仓库,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于201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0.14亩,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已经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办理土地预审,于去年底办理农转用用地手续,占地面积约为4.5亩。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根据2015年3月27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北湖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对紫金山影视基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问题,澉浦镇政府与旅投集团要抓紧梳理,县国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导,县政府另行专题研究。澉浦镇和旅投集团要更多地通过宅基地复垦、重点项目争取等途径来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现今,已按纪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间,土地指标梳理并上报县政府,占地面积约为7.2亩。该处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不符合的地块有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占地面积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符合的地块有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占地面积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的测量图纸,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占地面积,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肖瑜涛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及该地块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的事实; (3)调查联系取证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地类、规划用途,当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土地征用协议复印件、会议纪复印件要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澉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复及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共745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997平方米; 4、对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人民币149184元;对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人民币299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2015-06-08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0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移交函,将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的相关资料移交查处。201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队员前往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地块为当事人建设占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用地合法手续。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证实了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占地约为0.7亩,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于2014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2.63亩,占用地块用于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和农资仓库,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于201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0.14亩,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已经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办理土地预审,于去年底办理农转用用地手续,占地面积约为4.5亩。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根据2015年3月27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北湖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对紫金山影视基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问题,澉浦镇政府与旅投集团要抓紧梳理,县国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导,县政府另行专题研究。澉浦镇和旅投集团要更多地通过宅基地复垦、重点项目争取等途径来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现今,已按纪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间,土地指标梳理并上报县政府,占地面积约为7.2亩。该处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不符合的地块有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占地面积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符合的地块有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占地面积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的测量图纸,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占地面积,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肖瑜涛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及该地块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的事实; (3)调查联系取证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地类、规划用途,当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土地征用协议复印件、会议纪复印件要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澉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复及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共745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997平方米; 4、对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人民币149184元;对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人民币299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2015-06-08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0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移交函,将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的相关资料移交查处。201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队员前往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地块为当事人建设占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用地合法手续。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证实了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占地约为0.7亩,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于2014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2.63亩,占用地块用于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和农资仓库,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于201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0.14亩,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已经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办理土地预审,于去年底办理农转用用地手续,占地面积约为4.5亩。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根据2015年3月27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北湖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对紫金山影视基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问题,澉浦镇政府与旅投集团要抓紧梳理,县国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导,县政府另行专题研究。澉浦镇和旅投集团要更多地通过宅基地复垦、重点项目争取等途径来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现今,已按纪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间,土地指标梳理并上报县政府,占地面积约为7.2亩。该处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不符合的地块有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占地面积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符合的地块有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占地面积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的测量图纸,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占地面积,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肖瑜涛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及该地块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的事实; (3)调查联系取证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地类、规划用途,当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土地征用协议复印件、会议纪复印件要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澉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复及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共745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997平方米; 4、对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人民币149184元;对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人民币299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2015-06-08
盐综执罚决字[2015] 80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8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飏山楼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移交函,将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的相关资料移交查处。201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队员前往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该地块为当事人建设占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用地合法手续。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证实了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澉浦古镇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占地约为0.7亩,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于2014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2.63亩,占用地块用于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和农资仓库,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于2014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积约为0.14亩,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已经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办理土地预审,于去年底办理农转用用地手续,占地面积约为4.5亩。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根据2015年3月27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北湖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对紫金山影视基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问题,澉浦镇政府与旅投集团要抓紧梳理,县国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导,县政府另行专题研究。澉浦镇和旅投集团要更多地通过宅基地复垦、重点项目争取等途径来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现今,已按纪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间,土地指标梳理并上报县政府,占地面积约为7.2亩。该处地块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不符合的地块有南北湖村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南北湖村工矿用地地块、南北湖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块、紫金山村风景名胜用地(南北湖影视城5个)地块,占地面积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风景名胜用地(农家乐建筑)地块],符合的地块有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占地面积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的测量图纸,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占地面积,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肖瑜涛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及该地块被占用前为耕地、林地和矿区的事实; (3)调查联系取证函及函复,证实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地类、规划用途,当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镇中村道路建设地块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土地征用协议复印件、会议纪复印件要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澉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复及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共745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997平方米; 4、对不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人民币149184元;对符合澉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人民币299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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