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玲珑大酒店

酒店简介

临安市玲珑大酒店,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159号,我酒店主要提供服务:住宿;食品经营、烟草零售。销售:书画、工艺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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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酒店地址:
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159号
固定电话:
057163759997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练健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lahwj@163.com
邮政编码:
3113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1-69759997
电子邮箱lahwj@163.com
手机号码133****831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临安市玲珑大酒店
简称:玲珑大酒店
主要经营产品:服务:住宿、餐饮、美容、美发;零售:副食品、烟、书画、工艺品;咨询:旅游、商务信息
经营范围:服务:住宿(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食品经营、烟草零售(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销售:书画、工艺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信息)。
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090720
发证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05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0年09月27日
职员人数:20人
所属分类:餐厅酒楼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临安市 临安市锦城
类型:酒店
顺企编码:4773594

临安市玲珑大酒店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练健50.0(-)

临安市玲珑大酒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名称变更杭州临安玲珑大酒店临安市玲珑大酒店2018-05-18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天路****号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号2018-05-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住宿(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食品经营、烟草零售(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住宿(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7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15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2013年12月31日)。;2016-04-0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住宿(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食品经营、烟草零售(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住宿(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7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15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2013年12月31日)。; 2016-0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9543注册号:********9072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0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159号; 行业: 一般旅馆;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书画、工艺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信息)。;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住宿(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7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15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号: ********90720; 电话:;住所: 锦城街道环城西路159号; 行业: 住宿业;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零售:住宿、餐饮、美容、美发;零售:副食品、烟、书画、工艺品;咨询:旅游、商务信息;工艺品加工(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 注册号: ********058; 电话:;2013-05-17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号 行业: 一般旅馆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书画、工艺品 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信息)。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住宿(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 注册号: *************** 电话:住所: 锦城街道环城西路***号 行业: 住宿业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零售:住宿、餐饮、美容、美发 零售:副食品、烟、书画、工艺品 咨询:旅游、商务信息 工艺品加工(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注册号: ************* 电话:2013-05-17
经营范围变更主营:服务、零售:住宿、餐饮、美容、美发;零售:副食品、烟、书画、工艺品;咨询:旅游、商务信息;工艺品加工(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主营:服务、零售:住宿、餐饮、美容、美发;零售:副食品、烟、书画、工艺品;咨询:旅游、商务信息。;2003-12-08
住所变更经营场所:锦城街道环城西路***号 管辖地:********* 行政区划:* 电话:经营场所:锦城镇环城西路***号 管辖地:********* 行政区划:* 电话:2003-02-1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经营场所:锦城街道环城西路159号;管辖地:********;行政区划:2;电话:;经营场所:锦城镇环城西路159号;管辖地:********;行政区划:1;电话:;2003-02-17

临安市玲珑大酒店的行政处罚

临卫公罚(2015)005号市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临卫公罚(2015)005号

 

被处罚人临安市玲珑大酒店 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临西路159号 负责人:练健

2015年4月28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临安市玲珑大酒店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在布草间内已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毛巾7件着地存放,未进行有效保洁。该行为因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调查,2015年4月29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

开设在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临西路159号的临安市玲珑大酒店,2013年04月18日取得本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旅店;2000年9月27日取得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项目经营。

2015年4月28日临安市玲珑大酒店在布草间内将已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地巾7件着地存放,未进行有效保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已构成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布草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15年4月28日在临安市玲珑大酒店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干净毛巾着地存放,未进行有效保洁的事实;

 2、2015年4月29日对临安市玲珑大酒店经理潘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干净毛巾着地存放,未进行有效保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认定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4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临卫公罚告(201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2015年5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回访,发现布草间整洁,布草存放在密闭保洁柜内

本机关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量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于本案案发后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违法程度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6-20件”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时责令即日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710082),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3日

2015-05-13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5〕0122号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现查明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159号的临安市玲珑大酒店消防控制室在2015年8月21日消防部门检查时,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临安市玲珑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710128)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9月21日。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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