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公司2008年销售产值已达1300万元,产品各大中城市和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等大型超市。2008年创办的建德市三都镇芦荟专业合作社,实行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带动农户100余户创业致富。个人2007、2008两年连续被评为杭州市青年星火带头人,公司连续两年被评为建德市十佳农业龙头企业。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杭州市 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红岭村
- 固定电话:
- (0571)86 571 2629192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王红颜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1605
- 传真号码:
- 86 571 26291918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6196 |
座机号码 | 0571-641951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建德市红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红颜 | 60% | 人民币300.0万元 |
何国宏 | 40% | 人民币200.0万元 |
建德市红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果蔬罐头、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水果酵素饮料的生产、销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蔬菜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果蔬罐头、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蔬菜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2017-12-21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500万; 股东: 何国宏, 200万; 王红颜, 300万; | 注册资本: 50万; 股东: 何国宏, 20万; 王红颜, 30万; | 2017-01-0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500万; 股东: 何国宏, 200万; 王红颜, 300万; | 注册资本: 50万; 股东: 何国宏, 20万; 王红颜, 30万; | 2017-01-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068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8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068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 | 2014-01-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 | 2014-01-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8日)。; | 2013-04-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8日)。; | 2013-04-0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蔬菜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2012-06-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蔬菜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2012-06-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在三都镇工业功能区内筹建:果蔬罐头、芦荟茶叶的生产、加工(筹建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2010-01-1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在三都镇工业功能区内筹建:果蔬罐头、芦荟茶叶的生产、加工(筹建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2010-01-11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在三都镇工业功能区内筹建:果蔬罐头、芦荟茶叶的生产、加工(筹建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经营范围: 在三都镇工业功能区内筹建:果蔬罐头、芦荟茶叶的生产、加工(筹建期限至2009年4月13日),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 | 2009-07-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在三都镇工业功能区内筹建:果蔬罐头、芦荟茶叶的生产、加工(筹建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不含需前置许可的项目)。; | 经营范围: 在三都镇工业功能区内筹建:果蔬罐头、芦荟茶叶的生产、加工(筹建期限至2009年4月13日),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 | 2009-07-01 |
建德市红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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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何国宏 | 监事 |
建德市红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建国税稽罚〔2015〕38号 | 市国税局 |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国税稽罚〔2015〕38号 当事人:建德市红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颜 税务登记证号:330182676791068 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果蔬罐头、芦荟系列产品的研发、蔬菜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 一、违法事实 本案为人工选案案件。根据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2015年第30号的安排,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销售给广西南宁绿态行商贸易有限公司芦荟丁,2014年10月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2500元,未作销售收入入账及时申报纳税(属无票销售),税额=22500÷1.17×17%=3269.23元。 2、2013年2月购水果用于礼品,税款抵扣,未入账申报纳税,应作视同销售申报纳税,金额4000元,应补缴增值税税额520元。 3、201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该单位2013年度经调整后所得额为147530.83元,应纳所得税额36882.71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7376.54元,公司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9506.17元。该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账簿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均未反映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2013年2月用于礼品4000元水果,允许公司从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应做纳税调增企业所得额4000(1-60%)=1600元。 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该单位2014年度经调整后所得额为2359244元,应纳所得税额589811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11795.70元,公司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7185.31元。2014年10月未反映销售收入(芦荟丁)19230.77元,按当期结转生产成本计算,根据2014年10生产成本明细表,你单位销售芦荟丁的销售利润率为(21578.21-20039.58)÷21578.21×100%=7.13%,未反映收入成本=(1-7.13%)×19230.77=17859.6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230.77-17859.62=1371.1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你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准确,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2. 书证:我局依法提取你单位的广西南宁绿态行商贸易有限公司应收帐款明细帐、收帐通知和记帐凭证等复印件;你单位2014年10月份的生产成本明细表、相关的销售发票、购进原材料(草莓)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证实你单位销售货款已收到,购进水果用于礼品未申报纳税及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部分费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税额3789.2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17.94元的结果。 3. 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你单位提供企业陈述书1份,证实了购进水果部分用于礼品,未申报纳税。 4.书证:税务稽查签证。在我局检查组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签证》中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证明我局检查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得到你单位承认。 二、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制作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国税稽罚告〔2015〕467号),并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就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无异议做了陈述申辩笔录一份,你单位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内容:对所告知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三、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2013年应补交增值税520元;2014年应补交增值税3269.23元。合计应补交增值税3789.23元。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13年补缴企业所得税309.60元;2014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是208.34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17.94元。 鉴于你单位能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我局决定在法律规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53.58元。 以上罚款合计2153.5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清缴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2015-12-18 |
建德市红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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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5502 | 红腾 | 啤酒饮料 | 32 | 商标已注册 | 2012-07-25 | |
11255458 | 红腾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2-07-25 | |
5385445 | 芦之恋;LZL | 食品 | 29 | 商标转让完成 | 2006-05-30 | |
11255458 | 红腾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2-07-25 | |
11255502 | 红腾 | 啤酒饮料 | 32 | 商标已注册 | 2012-07-25 | |
5385445 | 芦之恋;LZL | 食品 | 29 | 商标转让完成 | 2006-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