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瓜沥镇东湖村 -
- 固定电话:
- (0571)8256846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汪水君
- 邮政编码:
- 311241
- 地区编码:
- 330109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4****5593 |
座机号码 | 0571-8256846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史丽芬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62008287 | 2016-08-23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287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287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史丽芬; 注册号: ********; 股东: 史丽芬, 30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水君; 注册号: ********107; 股东: | 2009-02-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史丽芬; 注册号: ; 股东: 史丽芬, 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水君; 注册号: ; 股东: | 2009-02-13 |
投资者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史丽芬; 注册号: ; 股东: 史丽芬, 30万; [新增]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水君; 注册号: 07; 股东: [退出] | 2009-02-13 |
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的行政处罚
(萧)安监管事故罚〔2016〕1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1000109531;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萧山区瓜沥镇东湖村;投资人姓名:史丽芬。 2015年12月6日下午,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员工**在厂门口工棚下切割废油桶时,废油桶突然爆炸后起火,**被爆炸气体冲击而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区安监局接瓜沥镇安监局“12·6”事故快报后,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了联合调查,通过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及现场目击者,勘察事故现场,调取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形成了“12·6”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请示萧山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28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局《关于要求对<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12·6”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萧政发〔2016〕10号)。2016年1月28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2015年12月6日下午16:00时左右,作业人员**用等离子切割机在工棚下割废油桶。16:20时,**在割第二个废油桶时,废油桶突然爆炸后起火。**被爆炸气体掀翻在地。 路过此处的村民**听到爆炸声后回头,头上、身上也燃上火苗,赶紧下水将身上的火熄灭,并自行前往医院救治。厂内其他作业人员发现险情后,立即用灭火机灭火,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热切割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热切割作业;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6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杭州水君机械配件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热切割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也允许其进行热切割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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