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淳安县枫树岭镇水口山 -
- 经理:
- 汪茂南
- 经理手机:
- 13575719898
- 电子邮件:
- yly73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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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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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75719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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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淳安千岛湖立园纺织有限公司
- 简称:
- 淳安千岛湖立园纺织
- 主要经营产品:
- 生产 , 销售化纤布 , 丝绸被面 , 销售纺织配件 , 加工 , 销售节日灯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化纤布、丝绸被面;销售纺织配件;加工、销售节日灯※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27000006099
- 发证机关:
-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6-05-05
- 经营期限:
- 2017-09-2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2年09月26日
- 职员人数:
- 33人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绢纺和丝织厂 » 淳安县绢纺和丝织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淳安县 » 淳安县枫树岭镇
- 顺企编码:
- 4689569
淳安千岛湖立园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汪茂南 | 70% | 人民币35.0万元 |
余彩娣 | 30% | 人民币15.0万元 |
淳安千岛湖立园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7-09-25 | 2017-08-1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581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581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5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股东: 余彩娣, 15万; 汪茂南, 35万;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彩娣 职务: 监事; | 注册号: 108; 股东: 余宜云, 10万; 余彩娣, 15万; 汪茂南, 25万;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宜云 职务: 监事; | 2008-01-24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股东: 余彩娣, 15万; 汪茂南, 35万;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彩娣 职务: 监事; | 注册号: 108; 股东: 余宜云, 10万; 余彩娣, 15万; 汪茂南, 25万;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宜云 职务: 监事; | 2008-01-24 |
住所变更 | 住所: 淳安县枫树岭镇水口山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宜云 职务: 监事 电话: | 住所: 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号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执行董事 汪茂南 职务:经理 余宜云 职务:监事 电话: | 2006-12-27 |
住所变更 | 住所: 淳安县枫树岭镇水口山;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余宜云 职务: 监事; 电话:; | 住所: 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29号; 组织机构: 汪茂南 职务:执行董事 ; 汪茂南 职务:经理 ; 余宜云 职务:监事 ; 电话:; | 2006-12-27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号 管辖地: 电话: | 经营场所:淳安县枫树岭镇水口山 管辖地: 电话: | 2004-02-12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29号;管辖地:;电话:; | 经营场所:淳安县枫树岭镇水口山;管辖地:;电话:; | 2004-02-12 |
淳安千岛湖立园纺织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汪茂南 | |
余彩娣 |
淳安千岛湖立园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淳环罚第08号 | 县环保局 | 淳 安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淳环罚【2015】第08号
2015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枫树岭镇水口山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局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调查,2015年6月30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搬迁至现址,租用闲置校舍组织生产,拥有52台喷水织机,52台倍捻机,年生产能力为400万米坯布,2015年7月27日建设项目通过环保审批。2015年4月27日,经对当事人总排口采集水样监测,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87mg/L,超过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笔录表1份以及2015年5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2015年4月27日当事人生产正常,本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总排口采集水样送检的事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法定代表人汪茂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4、淳环监字(2015)JD第015号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的废水超标的事实;5、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意见(编号为淳环保函【2015】37号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通过环保审批的事实。 2015年7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环罚告【2015】第08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核实,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本局认为,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治理(另发);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7日 | 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