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 临安市,主营 铜包钢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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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安市於潜镇横山村无门牌13 -
固定电话:
86-05716388607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郭裕龙
经理手机:
1375828265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1311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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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1-63886070
座机号码0571-63886170
座机号码0571-63886718
手机号码138****6669
手机号码139****588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
简称:双子通讯材料
主要经营产品:铜包钢、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加工、销售。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
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014705
发证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成立时间:2003年06月12日
职员人数:15人
注册资本:30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电线电缆厂 » 临安市电线电缆厂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临安市 » 临安市於潜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761806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郭裕龙56%人民币448万元
郭裕虎44%人民币352万元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保温杯(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2017-06-2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425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425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3-6-18 至 2033-6-11;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7日)。; 营业期限: 2003-6-12 至 2013-6-11; 2013-06-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3-6-18 至 2033-6-11;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7日)。; 营业期限: 2003-6-12 至 2013-6-11;2013-06-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7日)。;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7日)。;2012-04-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7日)。;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7日)。; 2012-04-16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8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8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郭裕虎, 352万; 郭裕龙, 448万; 注册资本: 3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3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郭裕虎, 132万; 郭裕龙, 168万; 2011-07-1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8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8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郭裕虎, 352万; 郭裕龙, 448万;注册资本: 3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3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郭裕虎, 132万; 郭裕龙, 168万;2011-07-11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於潜镇横山村无门牌** 行业: 电线电缆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 电话:住所: 於潜镇鹤村 行业: 通信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 加工、销售:铜包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2010-12-3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临安市於潜镇横山村无门牌13; 行业: 电线电缆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 电话:;住所: 於潜镇鹤村; 行业: 通信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加工、销售:铜包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9月1日)。; 电话:;2010-12-31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3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加工、销售:铜包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9月1日)。; 注册号: ********; 股东: 郭裕虎, 132万; 郭裕龙, 168万;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铜包钢、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加工、销售。; 注册号: ********421; 股东: 郭裕虎, 22万; 郭裕龙, 28万; 2008-04-2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3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销售: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 加工、销售:铜包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9月1日)。; 注册号: ********; 股东: 郭裕虎, 132万; 郭裕龙, 168万;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铜包钢、电线、电缆、通信器材配件加工、销售。; 注册号: ********421; 股东: 郭裕虎, 22万; 郭裕龙, 28万;2008-04-21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郭裕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郭裕虎监事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环罚[2015]第86号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环罚[2015]第86号

当  事  人: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裕龙      

2015年8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於潜镇xxx的生产场地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6月,主要从事铜包钢、铜包锌、铜包铝、同轴电缆的加工和销售。2015年8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酸洗车间正在生产,盐酸废气吸收塔未运行;监察人员用pH试纸对盐酸废气吸收塔喷淋水进行测试呈酸性,并在该处采水样,经检测,结果表明: pH为1.65,说明当事人的盐酸废气吸收塔未正常添加药剂,致使盐酸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了周围环境。

我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15]第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正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2015-09-23
临环罚[2015]第125号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环罚[2015]第125号

当  事  人: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裕龙    

2015年10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於潜镇xxx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标排口废水超标排放,涉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我局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察人员在标排口采水样,经临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2015年10月13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总铜浓度为1.77mg/L,超过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限值(总铜浓度≤0.5mg/L);总镍浓度为0.64mg/L,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电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镍浓度≤0.5mg/L)。

我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2015]第1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称查处后,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提高职工环保业务水平,希望我局给予减免。经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根据《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我局认为:当事人标排口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15-11-25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徐坚浩临安市於潜镇人民街132号1.3699%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临安市双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与同方(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2014-11-14 (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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