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拱墅区莫干山路1337号祥符桥南河下2号,于2003年01月14日在杭州成立,我单位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
- 简称:
- 超意计算机信息
- 主要经营产品:
- 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05000022408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核准日期:
- 2007-11-20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3年01月14日
- 职员人数:
- 3人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拱墅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拱墅区 » 拱墅区祥符镇
- 顺企编码:
- 4571742
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葛吉芳 |
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75X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2-1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716875X | 2016-12-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75X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2-14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拱墅区莫干山路1337号祥符桥南河下2号; 注册号: ; 电话:; | 住所: 拱墅区莫干山路祥符南街11号; 注册号: 720; 电话:; | 2007-11-20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拱墅区莫干山路祥符南街11号 主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电话: | 经营场所:拱墅区莫干山路祥符北街10号 主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电脑的零售、维修。 电话: | 2003-04-17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拱墅区莫干山路祥符南街11号;主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电话:; | 经营场所:拱墅区莫干山路祥符北街10号;主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电脑的零售、维修。;电话:; | 2003-04-17 |
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行政处罚
杭拱文广新罚〔 2015 〕10号 | 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 事 人: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 投 资 人:葛吉芳 住 址:拱墅区莫干山路1337号祥符桥南河下2号 案件经过如下:2015年6月9日9时20分,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斌、徐健康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拱墅区莫干山路1337号祥符桥南河下2号的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当时场所内正在营业,有6台电脑对上网消费者提供服务,检查中发现该服务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88号机自称“张伟”的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月9日批准立案,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负责人葛亮进行调查询问和进一步取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葛亮承认在6月9日经营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88号电脑的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事实。同日到公安机关调查上网消费者张伟个人信息,无法查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规事实);2.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并固定的违规情形);3.违规经营案件证据登记表1份(证明现场上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固定);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结束时采取的措施);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葛亮对违规事实的陈述);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范围);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1份(证明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范围);8.投资人葛吉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葛吉芳的有效身份);9.负责人葛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葛亮的有效身份);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葛亮合法有效权限)。 6月11日调查终结。本局认为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同时,此次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符合《浙江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关于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第一次违法”的条件。 本局于2015年6月12日送达杭拱文广新罚告 (〔2015 〕10号)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人葛亮当场签收并对告知内容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根据告知内容,现决定对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帐号0065059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6-18 | ||
杭拱文广新罚字〔2016〕第6号 | 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 事 人: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 投 资 人:葛吉芳 住 址:拱墅区莫干山路1337号祥符桥南河下2号 你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接110联动通知,杭州市拱墅区行政执法人员徐健康、刘斌到祥符派出所。2016年6月11日11时20分,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祥符派出所,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拱墅区莫干山路1337号祥符桥南河下2号的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6月17日批准立案,6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负责人葛亮进行调查询问和进一步取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葛亮陈述在6月11日经营中投资人葛吉芳未对吴某某2002年7月3日出生的未成年人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就给开机上网消费,直到公安来检查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6月12日葛吉芳和上网消费的未成年人都到祥符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6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对我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有:1.投资人葛吉芳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葛吉芳对违法事实的认可(祥符派出所作)); 2. 吴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吴某某是如何在该网吧上网消费的陈述(祥符派出所作)); 3.户籍证明1份(证明上网消费的未成年人吴某某出生日期)4.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并固定的违法情形);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采取的措施);6负责人葛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负责人葛亮对违法事实的陈述);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张(证明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范围);8.营业执照1张(证明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范围); 9. 负责人葛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葛亮的有效身份);10.投资人葛吉芳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葛吉芳的合法有效身份)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葛亮合法有效权限)12.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罚过事实)。综上所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现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并参考“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经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做出如下处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本机关于2016年6月28日送达杭拱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6号)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拟对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负责人葛亮当场签收并对告知内容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决定对杭州超意计算机信息服务部做出如下处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 本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