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市室内设计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站 地址:杭州市朝晖路175号联锦大厦B座801 T:18958037345  QQ:12018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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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联锦大厦B座801
固定电话: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弥
经理手机:
1895803734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hzjy800@163.com
邮政编码:
310007
地区编码:
330103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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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0****3753
手机号码133****2292
座机号码0571-8690118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简称:合众教育咨询
主要经营产品: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校外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103762001560N
发证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9-13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04年04月29日
职员人数:5人
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咨询与调查业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下城区 下城区朝晖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顺企编码:4682917

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杭州厚学敦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服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务: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018-05-10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杭州厚学敦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李惠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盛盼盼;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8-05-10
名称变更杭州合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8-05-10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8-05-10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盛盼盼; 股东: 李惠武, *万; 盛盼盼, *万; 组织机构: 李惠武 职务: 监事; 盛盼盼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弥; 股东: 戴杰, *万; 张弥, *万; 组织机构: 戴杰 职务: 监事; 张弥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0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盛盼盼; 股东: 李惠武, 4万; 盛盼盼, 6万; 组织机构: 李惠武 职务: 监事; 盛盼盼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弥; 股东: 戴杰, 4万; 张弥, 6万; 组织机构: 戴杰 职务: 监事; 张弥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09-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560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1111室; 行业: 其他专业咨询;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住所: 西湖区马塍路4号; 行业: 咨询与调查;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2016-04-28
住所变更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现代之星大厦****室 行业: 其他专业咨询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住所: 西湖区马塍路*号 行业: 咨询与调查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除外)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电话:2016-04-2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620015602016-04-28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注册号: *****;经营范围: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校外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注册号: *****33;2007-07-26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注册号: ********; 经营范围: 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校外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注册号: ********233; 2007-07-26

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盛盼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惠武监事

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杭下文广新罚字第1号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

接群众举报,2015年03月19日,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的杭州某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457本涉嫌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经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对涉嫌非法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拍照固定证据。2015年03月23日,执法人员将18类457本涉嫌非法出版物抽样18本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2015年03月27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457本涉嫌非法出版物为杭州合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刘某签字确认了现场证据照片7张,还出具了违规经营情况说明和涉案出版物的进货凭证。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弥、受托人刘某的身份证复制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等。因凭证上有465本出版物,当事人确认8本已售出,另外457本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故我局认定当事人在此案中违法经营额为457本进货款额加上8本售出经营额共计3736元,违法所得为8本出版物的获利数额共计16元。你公司作为正规合法的培训机构,因贪图便宜购买并出售非法出版物,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管理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据此,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照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及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对外销售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27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本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下文广新[2015]第01号),受托人刘某签署告知书并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根据告知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壹拾陆元,没收457本非法出版物(其中18本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后留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路1号)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香积寺东路109号)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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