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我公司主要提供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经理:
郑华富
经理手机:
139****6310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0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631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
简称:玲珑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其他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营范围: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196000003840
发证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4年02月24日
职员人数:5人
注册资本:3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数据处理 » 西湖区数据处理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西湖区 » 西湖区转塘镇
顺企编码:4614308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郑华富51%人民币15.3万元
郑捍华49%人民币14.7万元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04-2-24 至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7日); 营业期限: 2004-2-24 至 2014-2-23; 2013-06-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04-2-24 至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7日); 营业期限: 2004-2-24 至 2014-2-23;2013-06-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7日);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1-09-0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7日);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 2011-09-0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 2011-06-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2011-06-16
住所变更住所: 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行业: 其他计算机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住所: 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行业: 计算机服务业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2010-06-2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行业: 其他计算机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 电话:;住所: 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行业: 计算机服务业;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0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电话:;2010-06-21
注册号: ********; 注册号: ********477; 2008-04-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477; 2008-04-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477;2008-04-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477;注册号: ********522;2007-06-12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0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经营范围: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007-06-12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0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营范围: 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007-06-12
注册号: ********477; 注册号: ********522; 2007-06-1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477; 注册号: ********522; 2007-06-12
-清算组成员:郑华富、郑捍华 清算组组长:郑华富 地址:杭州市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联系方式:1900-01-01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郑华富执行董事
郑捍华监事
郑华富经理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5]10866号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5时许,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村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网吧工作人员汤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郭某某身份信息,2015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15-09-19
杭西文广新罚字〔2015〕第13号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 事 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富 住 所: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你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一案,调查如下:2015年7月3日15时45分,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凌钧、江欢依法进行亮证对位于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当执法人员要求正在47号机上上网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时,其无法出示,称未带身份证,用会员卡直接开卡上网,该名消费者自称名叫简**,出生于1996年10月。该场所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干扰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2015年7月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同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对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华富进行了调查询问。郑华富承认其所在的网吧于2015年7月3日15时45分,对在47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未进行本人身份证件认证,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执法人员还进一步搜集、确认相关证据。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15时45分在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 ,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3日15时45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两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由现场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签字确认。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分别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未核对、登记身份证就在47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照片,该名消费者开卡信息照片。 证据三:案件证据登记表1份,记录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47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示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证据四: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郑华富承认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15时45分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证据五: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证明。 证据六: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其身份信息。 本局认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一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立即进行整改,且我局已于2015年8月1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8月21日 2015-08-21
杭西文广新罚字〔2015〕第14号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 事 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富 住 所:XXX 2015年7月7日15时50分,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市总队执法人员XXX、XXX依法亮证对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郑华富的陪同下对场内进行巡查,抽查了部分上网人员的身份证件,当要求正在102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时,其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XXX19980707XXX,在进一步询问下,该名消费者承认自己未成年,故收银员直接用别人的身份证给起开卡,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生于1998年7月7日,疑似为未成年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干扰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7月8日将案件交办我大队。 2015年7月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同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对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华富进行了调查询问。郑华富承认其所在的网吧于2015年7月7日15时50分,确实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执法人员还进一步搜集、确认相关证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15时50分在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7日15时50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由现场负责人郑华富签字确认。证据二:现场照片5张,分别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外观,接纳未成年人的照片,该未成年人的开卡信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照片信息,郑华富在执法文书上的签字照片。证据三:杭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人员登记表1份,记录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102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示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证据四: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郑华富承认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15时50分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证据五: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证明。证据六: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局认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立即进行整改,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8月24日 2015-08-24
杭西文广新罚字〔2015〕第27号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杭西文广新罚字〔2015〕第27号 当 事 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富 你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一案,调查如下:2015年12月1日13时20分,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凌钧、姜国星联合总队执法人员张琰平、皇甫玉玉接举报依法对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xxx的陪同下对场内进行巡查,抽查了部分上网人员的身份证件。当要求正在33、34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时,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进一步询问下,该两名消费者承认因忘带身份证,名叫xx和xx,分别出生于1996年11月和1997年6月,身份证号码分别是xxxx19961113xxxx和xxxx19970608xxxx,因是网吧会员,收银员给两人开了卡,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干扰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2015年12月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同日15时27分,执法人员对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华富进行了调查询问。郑华富承认其所在的网吧于2015年12月1日13时20分,对在33、34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未进行本人身份证件认证,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执法人员还进一步搜集、确认相关证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13时20分 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日13时20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两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由现场负责人xxx签字确认。 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分别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外观,执法人员在玲珑网吧检查到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就上网的人员xx和xx的照片。 证据三:案件证据登记表1份,记录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33、34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示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证据四: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郑华富承认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13时20分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证据五: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证明。 证据六: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局认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贰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立即进行整改,且我局已于2015年12月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16日 2015-12-16
杭西文广新罚字〔2016〕第1号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杭西文广新罚字〔2016〕第1号 当 事 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富 2015年12月16日20时20分,总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经营场所依法亮证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监督陪同下,该公司在场当事人席xx对正在上网的消费者进行身份核实,当查至第133号机器的上网消费者时,该名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名为“江某某”,1998年1月12日出生,疑为未成年人;就座于第134号机位(未上网消费)的人,出示的身份证名为“殷某某”,1998年5月21日出生,疑为未成年人;第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名为“孟某某”,1999年3月2日出生,疑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要求这三人分别在“案件证据登记表”上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调取了“江某某”和“孟某某”在开卡登记时的信息,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开具了执法文书。 本案于12月21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15年12月24日在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科技科调取了“江某某”、“殷某某”和“孟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确认“江某某”为1998年1月1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殷某某”为1998年5月21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孟某某”为1999年3月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在场当事人席本阳签名确认违法事实的案件证据登记表、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佐证。 2015年12月30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出调查终结,以建议由我局吊销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由将案件移交我局,我局已于2016年1月4日立案。 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15时05分在西湖区转塘镇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15年12月16日20时20分,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记录了当事人涉嫌存在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由现场负责人席xx签字确认。 证据二:现场照片16张,为执法人员的取证过程。 第一张照片记录了执法人员进入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依法亮证进行检查,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20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外。 第二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3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江某正在上网,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24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三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3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江某出示的身份证背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25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四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3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江某出示的身份证正面及上网消费卡背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26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五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3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江某出示的身份证正面及上网消费卡正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26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六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3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江某正在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登记表上填写自己相关身份信息,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0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七张照片记录了执法人员正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依法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0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收银台。 第八张照片记录了就座于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第134号机器的殷某在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登记表上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1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九张照片记录了就座于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第134号机器的殷某出示的身份证背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2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十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孟某向执法人员出示的身份证正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6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十一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孟某在执法检查时正在上网,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5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十二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孟某向执法人员出示的身份证背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5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十三张照片记录了就座于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4号机器的殷某出示的身份证正面,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0时31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第十四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133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江某在收银台开卡登记时电脑记录的身份信息、上网时间及消费机器,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1时05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收银台处。 第十五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第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孟某在收银台开卡登记时电脑记录的身份信息、上网时间及消费机器,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1时06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收银台处。 第十六张照片记录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在场当事人席本阳在执法人员出示的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取证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21时14分,取证场所和地点位于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村(江口商业综合楼内)的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内 证据三: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登记表1份,记录了在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133、46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及就座于134号机器的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示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显示了三名人员未成年,由现场负责人席xx签字确认。 证据四: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郑华富承认了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20时20分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 证据五:201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科技科调取的江某、殷某、孟某的基本信息,显示三人均为未成年人。 证据六: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证明。 证据七: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八: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案件移送单一份,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为杭州玲珑网吧一次接纳三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参照《浙江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议我局吊销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局认为,杭州玲珑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并参考“浙文法〔2010〕43号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中“1、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处罚标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且我局已于2016年1月7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月12日 2016-01-12
杭西文广新罚字【2016】第1号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6-02-15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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