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口老杭海路115号,是一家绿色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建厂十三年来为新老客户生产不同规格的产品,并远销国际市场。
主要生产:三、四、七、九、十二、十六盎司纸杯以用各类一次性纸质淇淋杯、冷热杯、纸餐盒等环保产品。
批发进口单、双PE不同规格及不同克度的口杯纸,月销售纸张200吨。
本公司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年产各类产品能力达二亿套,并拥有的营销队伍。
公司产品多年被国家质检总局、浙江省方圆检验中心、杭州市疾防中心抽检合格;已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纸制品市场准入》即QS认证。质量稳定,客户反馈良好。
保护大自然是人类迫切的使命,洁丽人将尽心尽力,为21世纪人类回归大自然奉献自己的力量。
食品许可证号:QS33-10202-00186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42302880
公司注册商标:洁丽 注册条码:69249353
热诚欢迎广大用户选用“洁丽”牌产品。
主要生产:三、四、七、九、十二、十六盎司纸杯以用各类一次性纸质淇淋杯、冷热杯、纸餐盒等环保产品。
批发进口单、双PE不同规格及不同克度的口杯纸,月销售纸张200吨。
本公司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年产各类产品能力达二亿套,并拥有的营销队伍。
公司产品多年被国家质检总局、浙江省方圆检验中心、杭州市疾防中心抽检合格;已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纸制品市场准入》即QS认证。质量稳定,客户反馈良好。
保护大自然是人类迫切的使命,洁丽人将尽心尽力,为21世纪人类回归大自然奉献自己的力量。
食品许可证号:QS33-10202-00186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42302880
公司注册商标:洁丽 注册条码:6924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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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50号
- 固定电话:
-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主管:
- 陈红芳
- 经理手机:
- 1390651103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jielipaper@163.com
- 邮政编码:
- 310019
- 传真号码:
- 86 0571 86704897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洁丽纸制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洁丽纸制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纸杯纸 ; 纸碗 ; 纸杯 ; 品尝杯 ; 纸餐盒 ; 奶茶 ; 牛奶杯 ; 纸袋 ; 配套盖 |
经营范围: | 加工:纸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品。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4000207339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
成立时间: | 2000年06月22日 |
职员人数: | 36人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万元) |
公司官网: | http://www.jielipape |
所属分类: | 纸成型机械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余杭区 余杭区仁和镇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4586892 |
杭州洁丽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展 | 70% | 人民币70万元 |
丁泉民 | 30% | 人民币30万元 |
杭州洁丽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号*幢三楼A***-*室 |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号 | 2020-01-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31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品。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 许可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2000-06-22 至 9999-09-09;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 营业期限: 2000-06-22 至 2020-05-29; | 2016-05-1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31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6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品。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 许可经营项目: ; 营业期限: 2000-06-22 至 9999-09-09;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 营业期限: 2000-06-22 至 2020-05-29; | 2016-05-1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50号;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 注册号: ********;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老杭海路115号;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 注册号: ********880; 电话:; | 2012-06-0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号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 注册号: ********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老杭海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纸制品 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册号: *********** 电话: | 2012-06-0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老杭海路***号 经营范围: 加工:纸制品 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营业期限: ****-**-** 至 ****-**-** 股东: 丁泉民, **万 吴展, **万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六堡 经营范围: 加工 :纸制品 批发 零售 :纸及纸制品 营业期限: ****-**-** 至 ****-**-** 股东: 丁泉民, **万 孙国萍, **万 吴展, **万 电话: | 2007-04-2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老杭海路115号; 经营范围: 加工:纸制品;批发、零售:纸及纸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营业期限: 2000-06-22 至 2020-05-29; 股东: 丁泉民, 30万; 吴展, 70万;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六堡; 经营范围: 加工 :纸制品 批发 零售 :纸及纸制品 ; 营业期限: 2000-06-22 至 2007-05-29; 股东: 丁泉民, 30万; 孙国萍, 30万; 吴展, 40万; 电话:; | 2007-04-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吴展;身份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身份证编号:********; | 2002-05-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长 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吴展; 身份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身份证编号:********; | 2002-05-15 |
杭州洁丽纸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丁泉民 | 监事 |
吴展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杭州洁丽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余卫消罚[2015]0023号 | 区卫生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生产日期和保质量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告知你单位拟将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罚款人民币2500元)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后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单位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29 | ||
杭余卫消罚[2015]0023号 | 区卫生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生产日期和保质量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告知你单位拟将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罚款人民币2500元)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后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单位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29 | ||
杭余卫消罚[2015]0023号 | 区卫生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生产日期和保质量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告知你单位拟将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罚款人民币2500元)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后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单位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29 | ||
杭余卫消罚[2015]0023号 | 区卫生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生产日期和保质量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告知你单位拟将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罚款人民币2500元)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卫消罚告[2015] 0023 号)后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单位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29 | ||
杭余市监处〔2016〕13号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 | 罚款10000元。 | 2016-01-13 |
杭州洁丽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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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897 | 洁丽 | 厨房洁具 | 21 | 商标续展完成 | 199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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