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荣事集团是一家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新型企业,下设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六个子公司和全国数十个加盟商。集团的产业链含盖了人造板加工、贸易、办公家具制造、销售、软体家具、校具、厨具的制造和销售。
在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陈贵荣先生的领导下,经过十年励志磨练和诚信经营,荣事企业已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度。截止04年底,荣事企业已经成为国内大的人造板材销售企业,也是华东地区大的办公家具生产企业之一。
我们依托板材贸易方面的优势,致力于把企业打造成为华东地区办公家具的龙头企业。我们在硬件上引进德国、意大利先进的家具生产设备的同时,更在软件上引进了日本的5S日清管理、欧美的系统化、流程化管理。通过不断的积累和磨练,我们已经打造出一支团结协作、反映快速的年轻团队。这支经验丰富、作风干练的团队,将一如既往的以“客户满意”为己任,为您提供的服务。
自2000年起,公司连续被授予质量达标企业、企业信用AAA级企业,省诚信企业,中国办公家具企业的荣誉称号。自从02年1月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后。我们又陆续通过了ISO14025、ISo14001等体系认证。
2003年8月,考虑到办公家具飞速发展的势头,公司核心层把战略眼光投向了办公家具的生产基地建设。通过综合考察和论证,集团公司于03年10月份,投资近亿元,在桐庐分水镇建设占地近百亩的办公家具生产基地。
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暨集团公司桐庐分水生产基地,于05年7月1日正式投产。预计至06年底,集团年产值将可以达到4亿元人民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拼搏、进取、发展”的宗旨,凭借完整的产业链优势,秉承荣事人刻苦敬业的作风,将荣事培育成为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有良好的品牌意识、有稳健的管理机制、有的工作团队、有的科技实力的现代化企业。我们将始终朝着“大市场、大物流、大资本”的目标迈进。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26号 -
- 固定电话:
- 86-0576-8401913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陈贵泉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0000
- 传真号码:
- 86-0576-84019263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000万元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6874 | 注册号:********6595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6874 | 注册号:********6595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12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股东: 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 5000万; |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胡关土, 500万; 陈贵泉, 4500万; | 2013-08-0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胡关土, 500万; 陈贵泉, 4500万; | 股东: 胡关土, 500万; 陈贵荣, 4500万; | 2013-05-27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胡关土, ***万; 陈贵泉, ****万; [新增] | 股东: 胡关土, ***万; 陈贵荣, ****万; [退出] | 2013-05-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贵泉; 组织机构: 陈贵泉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贵荣; 组织机构: 陈贵荣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 2013-05-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贵泉; 组织机构: 陈贵泉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贵荣; 组织机构: 陈贵荣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 2013-05-1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实业投资;批发:板材、木制品、五金工具;软件的研发、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无; 注册号: ********65951; | 一般经营项目: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木制品; 注册号: ********595; | 2012-03-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实业投资;批发:板材、木制品、五金工具;软件的研发、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无; 注册号: ********65951; | 一般经营项目: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木制品; 注册号: ********595; | 2012-03-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加工:木制品; |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装饰材料; | 2007-09-21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加工:木制品; |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装饰材料; | 2007-09-2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 胡关土, 500万; 陈贵荣, 4500万; 组织机构: 陈贵荣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 股东: 胡关土, 30万; 潘建英, 854万; 陈贵荣, 4116万; 组织机构: 陈贵荣 职务: 执行董事;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潘建英 职务: 经理; | 2007-04-12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胡关土, ***万; 陈贵荣, ****万; 组织机构: 陈贵荣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 股东: 胡关土, **万; 潘建英, ***万; [退出] 陈贵荣, ****万; 组织机构: 陈贵荣 职务: 执行董事; 胡关土 职务: 监事; 潘建英 职务: 经理; [退出] | 2007-04-1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97-12-18 至 27-12-17; | 营业期限: 97-12-18 至 07-12-17; | 2007-03-1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97-12-18 至 27-12-17; | 营业期限: 97-12-18 至 07-12-17; | 2007-03-16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 | 企业名称:浙江荣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 | 2003-11-17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浙江荣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主营: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装饰材料; | 企业名称:杭州荣事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主营: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装饰材料; | 2002-12-1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1500; | 注册资本:500; | 2002-07-12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1500;( + 200% ) | 注册资本:500; | 2002-07-12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500;( + 66.66667% ) | 注册资本:300; | 2002-01-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500; | 注册资本:300; | 2002-0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批发、零售:木制品,五金工具,装饰材料; | 主营:木制品的加工,制造,销售;五金工具,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 2001-04-2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300; | 注册资本:50; | 2000-12-26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300;( + 500% ) | 注册资本:50; | 2000-12-26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贵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胡关土 | 监事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地税稽二处-2013-9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09年在“管理费用-报刊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960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57663元,全年共列支务招待费397263元。根据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139899681.17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397263元,税前允许扣除238357.80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143065.20元,未作纳税调增15840元。 2010年在“管理费用-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132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935248元,全年共列支列支务招待费996568元。根据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177705925.53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996568元,税前允许扣除597940.8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374099.20元,未作纳税调增24528元; 2010年4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一笔,金额693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增。 2011年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7051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610474.99元,全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680984.99元,根据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189174675.90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80984.99元,税前允许扣除408590.99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244190元,未作纳税调增28204元; 2011年7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一笔,金额794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增。 2、2010年10月取得银行理材产品投资收益款33555.16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1677.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44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文件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50.33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的文件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56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地税三(1999)56号《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3.5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5974.84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724.4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611.9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若你(单位)实行“一户通”方式缴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及时缴入你单位“一户通”帐户,并将银行《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一户通付款通知)》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杭州市地税局稽查二局执行科,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3-01-28 | ||
杭地税稽二处-2013-9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09年在“管理费用-报刊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960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57663元,全年共列支务招待费397263元。根据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139899681.17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397263元,税前允许扣除238357.80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143065.20元,未作纳税调增15840元。 2010年在“管理费用-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132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935248元,全年共列支列支务招待费996568元。根据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177705925.53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996568元,税前允许扣除597940.8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374099.20元,未作纳税调增24528元; 2010年4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一笔,金额693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增。 2011年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7051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610474.99元,全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680984.99元,根据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189174675.90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80984.99元,税前允许扣除408590.99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244190元,未作纳税调增28204元; 2011年7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一笔,金额794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增。 2、2010年10月取得银行理材产品投资收益款33555.16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1677.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44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文件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50.33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的文件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56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地税三(1999)56号《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3.5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5974.84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724.4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611.9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若你(单位)实行“一户通”方式缴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及时缴入你单位“一户通”帐户,并将银行《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一户通付款通知)》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杭州市地税局稽查二局执行科,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3-01-28 | ||
杭地税稽二处-2013-9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09年在“管理费用-报刊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960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57663元,全年共列支务招待费397263元。根据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139899681.17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397263元,税前允许扣除238357.80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143065.20元,未作纳税调增15840元。 2010年在“管理费用-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132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935248元,全年共列支列支务招待费996568元。根据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177705925.53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996568元,税前允许扣除597940.8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374099.20元,未作纳税调增24528元; 2010年4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一笔,金额693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增。 2011年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7051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610474.99元,全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680984.99元,根据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189174675.90元以及全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80984.99元,税前允许扣除408590.99元。上述已作纳税调增244190元,未作纳税调增28204元; 2011年7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一笔,金额794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增。 2、2010年10月取得银行理材产品投资收益款33555.16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1677.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44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文件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50.33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的文件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56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地税三(1999)56号《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3.5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5974.84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724.4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611.9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若你(单位)实行“一户通”方式缴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及时缴入你单位“一户通”帐户,并将银行《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一户通付款通知)》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杭州市地税局稽查二局执行科,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3-01-28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8544156 | 荣事基业 | 建筑材料 | 19 | 商标冻结中 | 2010-08-04 | |
8544192 | 荣事基业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冻结中 | 2010-08-04 | |
8544214 | BEN | 家具 | 20 | 冻结商标中 | 2010-08-04 | |
8544023 | 竹楠木 | 家具 | 20 | 商标无效 | 2010-08-04 | |
8544124 | 犇 | 家具 | 20 | 冻结商标中 | 2010-08-04 | |
8508062 | 荣事基业 | 家具 | 20 | 商标冻结中 | 2010-07-23 | |
8507913 | 荣事基业 | 设计研究 | 42 | 商标冻结中 | 2010-07-23 | |
8507996 | 荣事基业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冻结中 | 2010-07-23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杭州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潘良富 | 彭埠镇兴隆村 | |
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陈贵泉 | 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 | 53.600%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2)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05-25 | (2015)杭余执民字第1177号 |
(1)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05-25 | (2015)杭余执民字第1176号 |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3-11-18 | (2013)杭余执异字第20号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与杭州万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0 | (2015)杭西商初字第3490号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与杭州万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10 | (2015)杭西商初字第3488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4-25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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