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经销批发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围巾、面料是我们的主营围巾;面料;。主要销往义乌 中东 北美地区。我公司还与多家企业、门市部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我们欢迎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双桥村盛家河
- 固定电话:
- 86-0571-8628223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沈金明
- 经理手机:
- 1356711722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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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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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722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佳豪丝绸织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沈金明 | 70% | 人民币35万元 |
李方娥 | 30% | 人民币15万元 |
杭州佳豪丝绸织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方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沈金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沈金明;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李方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沈金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沈金明;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10-2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双桥村盛家河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双桥村盛家河 | 2022-10-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服饰制造;面料纺织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丝织品、纺织品生产及销售(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2022-10-2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10-2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02-19 | 2018-11-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4X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294434X | 2016-05-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4XU | 注册号:********73273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5-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4XU | 注册号:********73273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5-09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双桥村盛家河;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双桥村盛家河; 电话:; | 2015-04-30 |
杭州佳豪丝绸织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沈金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方娥 | 监事 |
杭州佳豪丝绸织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杭 税 罚 字( 2016 )第 44 号 | 区国税局 |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根据协查编号为653012800150001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国税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要求协查杭州佳豪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及2014年5月取得禄劝茂山荣德丝织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1、发票号码01224138,开票金额116946元;2、发票号码01224139,开票金额116946元;3、发票号码01224140,开票金额116800元;4、发票号码01226503,开票金额602000元。上述发票企业已在2014年4月征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955.24元和2014年5月征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74709元。同时上述发票2014年已入账,已在当年结转成本814266.67元。经检查核实情况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沈某因为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够,第一次2014年1月2日由中间人舒某通过汇款331754.63元打入沈某在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沈某取现金330000元再存入公司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再汇款350692元给禄劝茂山荣德丝织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并通过舒某取得号码为01224138、01224139、01224140三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二次2014年6月5日舒某通过汇款569492元打入沈某在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沈再通过个人账户存入公司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再汇款602000元给禄劝茂山荣德丝织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并通过舒某取得一份号码为01226503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沈某为取得上述四份增值税发票合计支付5%开票费51445.37元。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无货交易虚开,该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38425.33元,同时相应成本814266.67元不得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期内已自行调整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补缴增值税138425.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60%罚款计83055.20元。 三、告知事项 (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科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 (所) 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