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商品混凝土、水泥、石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栅桩桥村,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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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 -
固定电话:
0086-0571-86331333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胡佐平
邮政编码:
311107
传真号码:
0086-0571-86331333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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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8389
座机号码0571-8633971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简称:余杭恒力混凝土
主要经营产品:商品混凝土 ; 水泥 ; 石料
经营范围:生产:商品混凝土;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商品混凝土。
营业执照号码:330184000071858
发证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01月19日
所属分类:混凝土制品公司 » 余杭区混凝土制品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余杭区 » 余杭区仁和镇
顺企编码:4728707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胡佐平90%人民币5407.2万元
胡宇琪10%人民币600.8万元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胡佐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胡宇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企业名称: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2-05-18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2-05-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0XR注册号:********71858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3-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0XR注册号:********71858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3-09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6008万人民币元; 营业期限: 2009-1-19 至 ;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6008万; 注册资本: 2008万人民币元; 营业期限: 2009-1-19 至 2019-1-18;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2008万; 2015-07-1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6008万人民币元; 营业期限: 2009-1-19 至 ;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6008万;注册资本: 2008万人民币元; 营业期限: 2009-1-19 至 2019-1-18;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2008万;2015-07-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商品混凝土;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商品混凝土。;2013-12-3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商品混凝土;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商品混凝土。; 2013-12-30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 注册资本: 200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2008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2008万; 电话:;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镇栅庄桥村; 注册资本: 100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8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1008万; 电话:;2013-08-27
住所变更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万 电话:住所: 杭州余杭区仁和镇栅庄桥村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万 电话:2013-08-27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100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8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1008万;注册资本: 9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9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900万;2009-02-16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100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8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1008万; 注册资本: 9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9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900万; 2009-02-16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900万; 企业名称: 杭州佐平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俞晓红, 178.572万; 胡佐平, 721.428万; 2009-02-03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股东: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900万;企业名称: 杭州佐平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俞晓红, 178.572万; 胡佐平, 721.428万;2009-02-03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胡佐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俞晓红监事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35597号西湖区城管执法局2015年10月24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陈建东、徐慧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湖区灯彩街同仁家园路段有混凝土车辆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情况,泄漏长度约为200米,因现场未发现当事车辆,执法人员沿着混凝土泄漏的轨迹找到灯彩街宝恒建设工地,工地内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经查该工地所需混凝土由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后该混凝土公司生产部经理来到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确认是该公司车牌号为浙A8H583的混凝土罐装车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污染路面的事实,并请宝恒建设公司员工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洗,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12289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委托书》各1份,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2015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2015年04月16日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编号为:062015042101228。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5-12-11
余环罚[2014]第5-37号区环保局

余环罚[2014]5-37

2014122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有南、北侧两座搅拌楼,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南侧搅拌楼的相关环保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审批、未验收。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于20141229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于20077月经环保审批,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并于20093月通过环保验收。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搅拌楼(含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于201310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至2014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12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有南、北侧两座搅拌楼,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南侧搅拌楼的相关环保手续;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1229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2014123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搅拌楼(含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于201310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至2014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4、***、***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的身份以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等事项;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审批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新增设备未经环保审批及验收;6、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2015212,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4]5-37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201543,经我局现场踏勘,当事人停止了未经环保审批的搅拌楼及物料输送系统的生产和使用,并将其封闭,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搅拌楼(含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于201310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至2014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新增搅拌楼(含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2015-04-07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浙江海航纺织塑胶有限公司胡佐平德清县乾龙经济区54.5455%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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