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简 介
我们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创建于1991年8月,位于古运河畔的杭州塘栖工业经济开发区内,09省道;杭塘公路和良塘公路横贯其中,水路交通十分方便。企业现有固定资产500万元,年产值可达1000多万元,年利税超过150万元。
1:粉末镀锌,我厂系采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开发防腐蚀新技术,粉末镀锌工艺,又可称为粉沫渗锌工艺,或机械热镀锌。它是利用原子扩散渗透原理,使锌粉与钢铁表面在较高的温度下接触,形成铁锌合金保护层。其性能特点:镀层均匀,光滑,无锌渣,罗帽拨用回镀,扭动自如,使用方便,组装紧固度高。加工范围:标准件,紧固件,电力金具,桥梁预埋件.铁路配件.各种形状复杂或带内腔的钢铁制件。产品已经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均达到国家标准JB5067—91。
2:机械镀锌,是把玻璃球,促进剂,锌粉和镀件一起放入八角形的塑料滚筒中,依靠镀件与镀件,镀件与玻璃球之间的摩擦和捶击,将锌粉“冷压”到镀件表面上,但又有玻璃球而不加促进剂,则不会在镀件上沉积,镀覆锌层。由此可以断定机械镀锌除有与镀件表面发生碰撞产生的物理能量外,还有化学促进剂的辅助作用,使镀件表面形成光滑,均匀和细致的具有一定厚度的锌层。它的优点:由于机械镀锌是一种物理方法,涂覆过程避开了 一般电镀作业时的渗氢现象。涂覆层外呈半光亮状态,产品主要用于外贸出口产品。(新产品.粉沫机械镀锌.该产品是我厂开发的一个新产品.在原粉沫渗锌的基础上再加机械镀锌.耐腐蚀性能更好.外表更美观)
其它表面处理
我厂注重信誉,信守合同,交货及时,欢迎洽谈.
法人代表: 陈志财
地址:浙江杭州余杭塘栖太平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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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塘栖镇太平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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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1)86 571 863230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工程师:
- 陈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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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63230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志财 | 89.451476793249% | 人民币106.0万元 |
卫仙凤 | 10.548523206751% | 人民币12.5万元 |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33G | 注册号:********9615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33G | 注册号:********9615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1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机械配件。;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粉沫镀锌(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配件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7月08日)。; | 2013-06-2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机械配件。;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粉沫镀锌(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配件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7月08日)。; | 2013-06-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7月08日)。;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06月08日)。; | 2012-07-1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7月08日)。;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06月08日)。; | 2012-07-1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06月08日)。; 股东: 卫仙凤, 12.5万; 陈志财, 106万;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6日)。; 股东: 陈锋英, 0.1万; 陈志芳, 0.1万; 陈志根, 0.1万; 卫仙凤, 12.2万; 陈志财, 106万; | 2011-07-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06月08日)。; 股东: 卫仙凤, 12.5万; 陈志财, 106万; | 许可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6日)。; 股东: 陈锋英, 0.1万; 陈志芳, 0.1万; 陈志根, 0.1万; 卫仙凤, 12.2万; 陈志财, 106万; | 2011-07-18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118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配件销售。; 营业期限: 2010-2-23 至 2040-2-22; 组织机构: 陈志财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卫仙凤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宏畔粉沫镀锌厂; 实收资本: 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一般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6日)。; 营业期限: 1989-11-20 至 ; 组织机构: 陈志财 职务: 其他人员; 卫仙凤 职务: 监事; | 2010-04-23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118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配件销售。; 营业期限: 2010-2-23 至 2040-2-22; 组织机构: 陈志财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卫仙凤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宏畔粉沫镀锌厂; 实收资本: 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一般经营项目: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6日)。; 营业期限: 1989-11-20 至 ; 组织机构: 陈志财 职务: 其他人员; 卫仙凤 职务: 监事; | 2010-04-2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118.5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6日)。; 兼营: 机械配件销售;经营期限至2010年6月24日止。; 经营方式: ; 注册号: ********96154; 股东: 陈锋英, 0.1万; 陈志芳, 0.1万; 陈志根, 0.1万; 卫仙凤, 12.2万; 陈志财, 106万; 组织机构: 陈志财 职务: 其他人员; 卫仙凤 职务: 监事; | 注册资本: 18.5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粉沫镀锌。; 兼营: 机械配件;经营期限至2010年6月24日止。; 经营方式: 制造, 加工。; 注册号: ********083; 股东: 陈锋英, 0.1万; 陈志芳, 0.1万; 陈志根, 0.1万; 卫仙凤, 8.2万; 陈志财, 10万; 组织机构: | 2009-09-03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118.5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粉沫镀锌制造加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6日)。; 兼营: 机械配件销售; 经营期限至2010年6月24日止。; 经营方式: ; 注册号: ********96154; 股东: 陈锋英, 0.1万; 陈志芳, 0.1万; 陈志根, 0.1万; 卫仙凤, 12.2万; 陈志财, 106万; 组织机构: 陈志财 职务: 其他人员; 卫仙凤 职务: 监事; | 注册资本: 18.5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粉沫镀锌。; 兼营: 机械配件; 经营期限至2010年6月24日止。; 经营方式: 制造, 加工。; 注册号: ********083; 股东: 陈锋英, 0.1万; 陈志芳, 0.1万; 陈志根, 0.1万; 卫仙凤, 8.2万; 陈志财, 10万; 组织机构: | 2009-09-03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余杭区塘栖镇太平桥 电话: | 经营场所:宏畔乡太平桥 电话: | 2002-07-1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余杭区塘栖镇太平桥;电话:; | 经营场所:宏畔乡太平桥;电话:; | 2002-07-16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杭州宏畔粉沫镀锌厂********083 | 企业名称:杭州宏畔粉沫镀锌厂; 注册号:********001074; | 2000-09-29 |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志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卫仙凤 | 监事 |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23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酸洗线配备酸雾吸收塔,检查时,喷淋水泵未开启,喷淋液经pH试纸粗测呈弱酸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201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塘栖镇太平桥,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粉沫镀锌加工。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正在生产,酸洗线配备酸雾吸收塔,喷淋水泵未开启,喷淋液呈弱酸性,即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2015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23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酸洗线正在生产,配备的酸雾吸收塔喷淋水泵未开启,喷淋液呈弱酸性,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2015-09-11 | ||
余环罚[2015]第23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排放口采水样。经监测分析,当事人排放口废水中锌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局于201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塘栖镇太平桥,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粉沫镀锌加工。2015年7月23日,经采样后监测分析,当事人排放口废水中:锌为12.4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锌≤5mg/L]。 2015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23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排放口废水超标排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2015-09-11 | ||
余环罚[2015]第29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经监测分析,当事人排放口废水中:锌为12.4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锌≤5mg/L]。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15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余环责改[2015]第5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于201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2015]第23号),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2015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加药、曝气正在运行,标排口有废水正在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排放口采水样。经监测分析,当事人排放口废水中:锌为14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锌≤5mg/L],仍在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局于2015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于2015年8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5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29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经复查,当事人仍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一个月。 限制生产期间,当事人应限制产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产生的污染物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 2015-10-26 | ||
余环罚[2015]第30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排放口废水超标。我局于2015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2015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当事人排放口废水仍超标,我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2015年9月22日,我局再次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有废水正在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排放口采水样。经监测分析,当事人排放口废水中:锌为28.4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锌≤5mg/L],仍在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局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5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3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经复查,当事人仍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 2015-12-04 |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8453767 | 宏畔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10-07-05 |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宏特粉沫镀锌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华新能源部件有限公司、杭州中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2-16 |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