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 -
- 固定电话:
- 0571-6425758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王才上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1508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6066 |
座机号码 | 0571-6425853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彩华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 | 住所: 桐庐县新合乡外松山村 | 2016-12-0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 | 住所: 桐庐县新合乡外松山村; | 2016-12-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08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70800725 | 2016-11-08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0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未列明的金属制品制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彩华; 注册号: ********; 股东: 王彩华, 30万; | 行业: 金属制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才上; 注册号: ********415; 股东: 王才上, 30万; | 2009-09-30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未列明的金属制品制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彩华; 注册号: ********; 股东: 王彩华, 30万; | 行业: 金属制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才上; 注册号: ********415; 股东: 王才上, 30万; | 2009-09-30 |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5]第22号 | 县环保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 投资人姓名:王彩华 住所地:桐庐县新合乡工业园区亚环大道2号 营业执照:330122000028862 组织机构代码证:77080072-5 营业范围:生产、销售:锁及配件、小五金。 2015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厂老抛光车间生产正常,发现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年久失修有破损,周边地面有大量粉尘积累。涉嫌不正常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2015年2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系王彩华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锁及配件、小五金的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工艺:铸铁锁体—粗抛—压花—打孔—电镀(外协)—包装。抛光、打孔过程会产生粉尘,粉尘经降尘处理后排放。 2015年1月28日,你厂老抛光车间生产正常,粉尘降尘设施由于年久失修有破损,导致地面积累大量的粉尘。 201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查明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5年1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正常及粉尘处理设施有破损的事实。2、2015年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张其伟、王彩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5年1月28日下达桐环停字[2015]第1006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桐环听告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提出了整改意见,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和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污染物处理设施破损不能正常的运转,属管理不到位造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量罚办法》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并到桐庐工商银行桐庐三合支行(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5项目编码:600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桐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 | 2015-03-03 |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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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546 | SQLIX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已注册 | 2010-08-16 | |
8574547 | VIRQ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无效 | 2010-08-16 | |
8574546 | SQLIX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已注册 | 2010-08-16 | |
8574547 | VIRQ | 金属材料 | 6 | 商标无效 | 2010-08-16 |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与桐庐益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潘洪江追偿权纠 | 2015-12-02 | (2015)杭桐执民字第163-1号 |
桐庐远大五金制品厂与桐庐益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潘洪江一审民事 | 2014-04-15 | (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47号 |